“社会性死亡”越来越多,网暴岂能“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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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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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时间,社交媒体就会出现这样的热门话题:当事人因遭受诽谤、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因个人视频、图片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导致抑郁;私密生活被当作商品在网上肆意贩卖;因信息被泄露频遭滋扰,等等。今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大部分就是这些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件。

较之于重刑案或贪腐案,它们看似“小案”(“较轻罪行”),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因其给个人尊严和隐私带来极大困扰,让当事人遭受“社会性死亡”,甚至因网络暴力、网络诽谤而选择自杀来证明清白。

这让人想起不久前因网络暴力而自杀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在拐卖妇女的舆论热议下,这个为证清白而自杀的男孩似乎已无人再为之唏嘘,也不再探究学州自杀背后的复杂原因。互联网再次展现了其健忘和薄情的本质。

但是,学州的死对其亲属造成的伤痛却是持久的。近日,刘学州收养方的亲属,已开始委托律师起诉网暴者。又一场针对网暴的诉讼,即将展开。

从群体极化到网络处刑

情绪为何容易形成网暴

记得Twitter网站曾有句宣传语,“我们将致力于为数以万计的用户进行实时更新,提供永无止境的数据流,他们可以随时发送简短的信息,交流此刻正在发生的事情。”的确,互联网为信息的迅疾传播和意见的广泛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但其衍生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认识和了解。

对智能手机和社交媒体的倚赖,不仅使我们的大脑日渐空洞和浅薄,也让我们作为人与机器、算法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伴随越来越多的人生体验都是通过电脑和手机屏幕上闪烁摇曳、虚无缥缈的符号完成,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

《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

[美]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

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

学州最后选择自杀,除了亲生父母的薄情外,还有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是网暴。其最初开始寻亲,就是借助网络,也是网络给予其关注和善意。但随其生父母曝光学州“在认亲后索要无度”,网络声音马上又开始了大反转。在其死前留下的万字遗言里,一个15岁的孩子这样描述网暴者对其的无情攻击:“承受了太多太多‘心机’、‘快去死’、‘恶心’、‘娘炮’等等各种各样的词……”,“这一生见识了血缘亲情的伤害、冷漠无情、人性的扭曲……变态,见识到了人心的黑暗……但是把这些全部加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实在承受不起来了,因为我才十几岁”。


网暴者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网暴,本质上就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

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即使是在虚拟世界中通过曝光隐私、捏造事实而污人清白、毁人名誉,造成当事人精神损害的,也要与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侮辱行为一样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情节轻重,法律对网暴者的制裁方式,大致有三种:

首先,是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等信息、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疫情期间,因污名和网暴确诊患者而被行政拘留的案件已不少。典型的案例,就是2020年成都确诊女孩被网暴的案件。就因为在被确诊前曾去过几间酒吧,这个女孩的私生活图像就被网友肆意描摹,并对其人品予以无端攻击。甚至,有网友将确诊女孩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社交账号等隐私信息全部曝光在网上。而最终,此人也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是刑罚即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那些在网络上以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处以侮辱诽谤罪。侮辱诽谤罪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高法和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度诽谤他人的。

网暴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除了侮辱诽谤罪外,还有寻衅滋事罪。还是上文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网暴而被判刑的案件,迄今也不在少数。典型的例如,2018年一对四川夫妇在游泳时,与一个故意滋事的青少年发生冲突。该少年的父母后将这对夫妇的个人信息与泳池视频互相关联,并配以带有明显负面贬损和侮辱性的标题发送至网上,从而引发大量网民对这对夫妇的谩骂和诋毁,妻子最后因不堪侮辱而服药自杀。四川省绵竹市法院最终认定,少年的父母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他人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

以此为参照,那些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刘学州的网暴者,不仅贬损了其名誉人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州自杀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学州已经死亡,也无法再提起告诉。但此次网暴,针对的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并造成了未成年人死亡的恶劣后果;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司法机关也理应介入。

除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网暴者同样应对受害人的名誉荣誉损失承担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不确定的,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分析可得,学州亲属完全可在律师帮助下,对网暴者分别主张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行政、刑事覆盖至民事责任的严密法律之网也说明,即使躲在键盘和屏幕之后煽动暴力、侮辱贬损攻击他人,也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绝不会姑息。

在学州的案件中,网暴者的恶劣之处,还尤其表现为他们针对的是一个涉世未深、对攻击和鞭挞几无抵御能力的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受到严惩。


为什么网暴难以禁绝

当然,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尽管法律已经编织出严密的惩戒之网,但在追究网暴者法律责任时,仍旧会面临举证困难、转发责任鉴定困难、定损困难等问题。

仍以学州的案件为例,学州在自杀前以万字泣血长文控诉网暴者,直接说明网暴者与其自杀之间的因果关联;但是,后续要追究那些网暴的发动者和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仍需相当复杂的证据收集和筛选工作。据其律师介绍,自学州2022年1月12日收到私信以来至其决定自杀时止,共有1239名与其有私信往来的用户。在这些私信中,虽不乏对其鼓励者,却有2000多条是用恶毒的语言,对一个未成年人予以侮辱和攻击。在其律师看来,“这些言论触目惊心,文字或图片非常恶毒,一般正常人都无法忍受,更何况是十几岁的孩子”。

因为海量的网络信息,收集和筛查证据的工作会异常复杂。此处面临的阻力,还来自于微博、微信、抖音这些社交媒体自身的运作规则。例如依据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社交平台不仅自身不能查看用户私信内容,也不能向他人披露用户信息等。学州临死前曾说:“这几天一直有人抖音、微博私信攻击我,骂我……而且我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很多很多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也因此,新浪微博针对学州案件的处理,也只是通过相关用户公开发博的内容和评论,筛查出40个违规账号予以永久性禁言,以及52个账号予以禁言180天至1年的处理。

网暴案件的处理困难,除了在于因网络信息的繁复、碎片以及匿名所导致的取证困难外,还在于大部分的网暴案件可能最终惩罚的,也只是那些发动者和始作俑者。

对于大量为雪崩助力、为火焰添柴的围观者,虽然在道德上,他们对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难逃其咎,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又面临网络虚拟性、用户匿名性等诸多障碍。“法不责众”的事实,也更让网暴的惩戒只能针对直接的施害者,而无法辐射至所有的煽风点火者和操刀递刀者。

由此可见,法律再次暴露出局限性。这也同样是网暴难以禁绝的另一原因。因为对他人的道德审判几无外在约束,施暴者也就毫无顾忌地随意释放恶意。

也有很多人因此提出,为杜绝网暴,除要加大制裁力度和扩大打击范围外,还应彻底实现网络实名制,由此使个人在虚拟世界也能与真实世界一样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但要求网络实名,又与言论自由的保障之间存在张力。


在出版需事先审查、博客论坛会事后追究的背景下,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几乎就是个人践行言论自由最重要的场域。也是通过这些自媒体,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甚至通过围观就可以掀起公共事件的讨论,并推动公共事务的改革。

也因为存在对言论自由这一权利的考虑,在惩戒网暴者的案件中,同样需审慎划定网络谣言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若制裁过度、执法过严,又会引发对公众言论自由的“寒蝉效应”。这些也都成为网暴案件处理的难题。


如何有效治理网暴行为

大部分论及网暴的文章,最终都会落脚于每个人的道德自律。我们都无法确保自己未来不会成为网暴的受害者,因此克制自己不随意释放内心的幽暗,不随意站队对他人进行道德鞭挞,似乎也成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赖,而不至于走向人群撕裂和对立的不二法门。

但法律教给我们的恰恰是,不能对人性抱有过高的期待。人有高尚的正面,就会有幽暗的反面。网暴者真正汲取教训,大概也是自己被网暴反噬和绞杀之后。

既然人性不可信、自律不可期,对网暴予以规制的方法,还是来自于外部。在这些外部规制中,法律只是最后的堡垒。

前文提及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罚,即使最终都获实现,也无法换回学州年轻的生命。相比法律的滞后,在未来的公共治理中,或许应更强调平台提前干预和积极介入的责任。

例如,平台完全可将一些不良信息或倾侮辱性、攻击性的词汇设为敏感词,强化对这些不友善言论的识别处理,对攻击性言论进行及时地过滤删除、限制转发、限制传播;设置专门的青少年保护监测机制,发现针对青少年的攻击性评论数量过多就适当阻断;也要鼓励用户发现不友善言论时,积极向微博管理员和投诉入口举报,再由平台调查后对违规用户采取限制发言、注销账户等举措。政府也应指导平台,结合其技术专长,制定网络暴力言论的评判基准,要求其建立必要的自我管控机制。

总之,平台并不能以保持中立身份为由拒绝上述义务,毕竟其已经蜕变为与公权力类似的事实权力,也理应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在丰县案件爆出后,曾有网友戏谑,如果可以施行“拐卖行程码”,对有拐卖行为的村庄加星号限制其出行,直至清零后才可去掉星号,拐卖妇女就不会成为乡村合谋。 其实,这个道理同样可适用于对青少年的网暴预防。如果政府和平台都能拿出如此的决心和迅疾的手段,对网暴进行治理,这大概也不会成为难事。

希望学州的死所引发的社会关注,不会伴随互联网的健忘而再次消退;也希望学州是最后一个因网暴而惨死的少年,尽管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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