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10月21日8时20分左右,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王二牛烤骨头店)发生爆炸,周边多家商铺和居民楼受影响,事件发生后,和平区公安、消防、应急、城建、属地新华街道办事处及燃气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已赶到现场应急处置。
目前已确定的现场死者一人,发现受伤人员33人,已全部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此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涉及法律】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各地方也分别制定了安全生产的相关条例和办法。
但是,对于安全生产最严厉、也是最令违法者警惕的法律,莫过于《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安全生产的刑事罪名并不只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项,其他相关罪名请见链接:。
【法治快评】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也明确界定了《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排第一的就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因此,安全生产出现问题,单位主要领导是首当其冲的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那就不仅仅是丢饭碗的问题,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二、依法合规进行安全管理,既可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意外事故,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并不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才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往往有“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类似的表述;《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也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前提条件。
所以,为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也为了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无论是单位主要领导,还是其他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
2021年是《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的年份,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的行为要求及法律责任请见链接:。
三、牢记教训
“6·13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才刚刚过去不久,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1名事故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教训不可谓不惨痛。然而,才过了四个月,同样的悲剧在沈阳再次发生。不禁让人想起黑格尔的一句话——人类从历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不会吸取任何教训。
当然,也可能是很多人无法真正吸取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教训。无论如何,我们对于安全生产应当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是红线、底线,安全意识必须牢记于心,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