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言论自由还是违法行为?法律管得了键盘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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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发表自话题:吴亦凡 拘留 坐牢

原标题:是言论自由还是违法行为?法律管得了键盘侠吗?

“开日本车招摇过市?活该被砸!”

“领口这么低裙子这么短?活该被摸!”

“医生不让剖腹产?活该挨打!”

键盘侠可能觉得自己是义正词严的一方,其实他并不知道,这只是自己压抑了一天的情绪的出口。不负责任、张嘴就来的批判,不仅最容易,还往往自觉最正义,拥有审判一切的权力。

但从大多数键盘侠所展现出的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来看,他们上学时应该都是躲着老师提问的那类人;但是为什么进入网络世界,他们踊跃发言到令人闻风丧胆了呢?藏在键盘后面,法律就管不着了吗?

当然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管齐下,总有一款适合键盘侠。

民事责任

言论自由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2017年12月15日,王某某发布微博内容 “#吴亦凡 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经过音效处理的吴亦凡参加活动视频。微博发布后累积阅读量1688次。吴亦凡主张该微博内容散布其“毒瘾发作”的虚假信息,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故起诉要求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55万元。

王某某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其制作,属于跟风转发。涉案微博内容确实不属实,认可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关于经济赔偿,因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愿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综合王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王某某出具书面致歉函、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除此之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均依照 《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论。

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结语

很多时候,过激的键盘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虽然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但“自由”应该是相对的,它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当自己在网络上要发表一些见解或看法时,请一定要想一下法律的约束。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不仅仅说的是“罚”上的平等,在法律保护上也是平等的。所以,在键盘侠恶意攻击他人的时候,就是法律保护被攻击对象的时候。所以,键盘侠必须要遵纪守法才行,千万别“好心办坏事”,把无趣当有趣,在正义的道路上越走越偏。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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