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劳荣枝听到死刑后当场痛哭
劳荣枝女魔头判处死刑,要满足下列4种情形,一个不占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看见了吗,如果劳荣枝上述,或者不闹事就不会被判死刑,大家看见了是不是心很凉啊,是不是很气愤啊,(那就气吧,我也没有办法)
时间已经过去20年了,很多证据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处追寻了。若无法获取新的证据,仅从20年前的判决书上提供的证据内容来看,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到了法子英的杀人行为中,从判决书中可以发现,法子英一个人几乎把所有的杀人罪行都担了下来。
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原则上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法子英供述了劳荣枝参与其杀人的全过程,但仅凭法子英的供述也难以认定劳荣枝的杀人罪行,只要劳否认,也很难对她进行定罪。
根据1999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子英犯罪作出的判决书,可知,在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与罪犯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劳荣枝只是从犯。在1996年的一起绑架案中,劳荣枝只是负责在酒吧物色人选,之后,绑架行为、勒索财物行为、以及将被害人杀害等行为都是罪犯法子英做的,劳荣枝并没有参与这些犯罪行为。
在1997年的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只是受托罪犯法子英拿着法子英从被害人出强得的手机和存折去银行取钱,对被害人的绑架、恐吓、杀害等行为,劳荣枝并没有参与。在1999年的杀人案和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负责在酒吧物色犯罪对象,并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对木匠的故意杀害,对被绑架人实施的绑架、恐吓,以及杀害行为,劳荣枝也没有参与。
所有的在1999年做出的判决书中,法子英承认的罪行当中,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均是以从犯的身份参与犯罪的,并不是这些案件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必须要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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