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武汉晨报此前报道,2019年1月10日,邹朔和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用剔骨刀捅伤,他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其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朔的岳父张志军。
案发后,受害人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成都中院一审判凶手死刑。4月8日,亲属拿到一份四川高院的二审判决,凶手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四川高院二审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法院同时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基于以上理由,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5月6日,四川高院通过该案再审决定书。
四川高院在决定书中称,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成都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月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张志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高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终33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定罪部分及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的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邹某海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杨某芬的近亲属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
经四川高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武汉晨报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发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