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全网处理吴亦凡参演短视频190万条
吴亦凡被刑拘了。此通报一出,立即引爆热搜。随后不久,吴亦凡在全平台的账号均被封禁,连所在演员表的名字都成了代码。
一方面,虽然还未审判定罪,但这样的“待遇”,除了吸毒进去的,在娱乐圈也算是顶流“第一人”了。
另一方面,仍然有人在争议,刑拘是否基本说明定罪。先别上头,否定方未必就是脑残粉,这也是理性分析的一个角度。
那么学姐就来聊一聊,刑拘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这次事件能否顺势改变娱乐圈风气和规则?
焦点一:
什么是刑拘?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方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因为刑事拘留直接限制人身自由,较为严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要有一定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且罪行较为严重,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
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一般为3天,经批准可以延长至7天,最长可延长至30天。
具体到本案,吴亦凡事件举国关注,其本人又拥有海量粉丝,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想必警方不会轻易对其动用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
焦点二:
刑拘后一定会被判刑吗?
刑事拘留虽然限制人身自由,但并非惩罚手段,更不代表着案件的必然结果。被刑事拘留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也是说此人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并不必然就真的是犯罪分子。
具体的结果,还要看最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所展现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论辩说服力。
焦点三:
强奸罪的认定和判刑标准
什么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对两个年龄段的年轻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
一是未满14岁的女性,称之为“幼女”。“就强奸罪而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
二是14岁~16岁的少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优势地位,诱使或迫使其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
而对成年女性,需要进行至少合理程度的反抗,才有利于获得刑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经警方查实,都美竹当时已经成年。其他受害人信息尚未披露。
如何判定“非自愿”?
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对性行为当中违反女方意志的判定,梳理出四个标准。
“一、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受害人必须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最激烈的身体反抗,并且要一直反抗到侵害结束;
二、合理反抗标准,面对威胁,受害者没有反抗并非代表自己同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自己受到更多伤害;
三、‘不等于不’标准,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说‘不’就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同意;
四、肯定性同意标准,也就是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除此之外,哪怕是沉默也要被视为拒绝。”
虽法律上并无“迷奸”这一概念,但贺律川指出,若吴某凡案被害者中,女性是被灌醉或下药后遭到性侵,“女性事实上是不能反抗的,那么不管其年龄多少,依然是违背了其意志,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朱明勇律师也认为,利用女方醉酒,还有利用上下级关系,利用药物等发生的性关系,都算强奸。它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女方是否自愿。”“如果女方说她自愿,但是她喝醉了说的,那这肯定不能算是‘自愿’,所以要搞清楚女方的真实意愿。”
判断女方是否自愿的另一要素:事后是否告发。这一判定,在刑事学界和业界一直有研究和争议。
“如果当时没有告,过了一段时间,因为又是要钱什么之类的再去告,那很有可能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这种说法。因为还要具体的调查,比如说当天晚上的情况,女方留宿了,为什么没有走?第二天为什么还没有走?为何吃了饭之后才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能都有自己的说法……到底怎么来判断女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往往就是从事后女方告不告他开始。” 朱明勇律师说道。
在本案中,都美竹并未以法律途径告发吴某凡。具体如何判定,还要看最后的法院审理阶段。
焦点四:
外籍是否有豁免or保护?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司法机关对吴某凡这个外国人完全有管辖权。因为吴某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对其完全按正常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与中国公民平等。” 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介绍。
说到这点,学姐想起了在加拿大被扣押的孟晚舟。
详情回顾:《孟晚舟所涉案件最新进展》
有网友提到,以吴亦凡交换孟晚舟,当然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两件事我们都有自己坚定的立场。
贵圈为何越来越乱?
从 粉丝 角度看
国内粉圈文化的起源,可以说是2004年“超级女声”的短信投票。在信息技术还不发达的年代,竟有上百万人参与其中。
正是从那时起,资本嗅到了“粉丝经济”的味道。而粉丝们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偶像做数据,可谓正中其下怀。
紧接着,娱乐圈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艺人涌进大众视野。想在一群人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立得住的极致特色。
在很久以前,才华就是艺人的标签,颜值只是门槛。
谁不知四大天王,个个出类拔萃;
又如梅艳芳,虽然“梅”开有时,但“艳”压群“芳”。她的歌她的戏,始终摇曳在春风里;
费玉清,一首《一剪梅》让他在80年代红遍大江南北。歌坛耕耘三十余年,未曾有过什么绯闻。在2019年宣布退出娱乐圈,选择陪伴家人。
邓丽君,她的魅力就蕴藏在那甜蜜的嗓音和极富感染力的演唱中。高晓松曾经在采访这样评价过:“邓丽君影响了他们那代人一生”。
火爆的是他们的作品,而非颜值。
令人着迷的,是他们美妙的歌声,而非刻意展现的品质。
追求高质量偶像,本是好事。
然而,资本为了迎合大众,便投机取巧给艺人做起了包装。这一方面是对艺人本身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是对公众的欺骗。
为何我不列举当代的艺人作为模范?毕竟像吴某凡这样的,应该只是少数。
因为在三番两次被消耗信任后,不只学姐一人,已经对镜头前面所展现出来的艺人形象保持一个合适的距离了。这中间有太多可以人为操控的因素。
从 行业 角度看
粉丝对极致偶像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催化了偶像人设的商业化,以及资本的定点聚集。
只要粉丝够多,金主们就会倾注大量的投资,将其打造成一个闪闪发光的偶像,进而吸引更多类似的粉丝。
这种现象,本质上并不利于艺术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使真正的乐粉、剧粉对中国艺术行业感到失望,也使得一些具有才华的人被埋没。
具体也不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艺人必须以“深情”、“阳光”、“单纯”、“努力”、“绅士”等等,道德高尚、面面俱到的人设立于人前。
而至于才华?粉丝们总能自圆其说,“才出道嘛”,“已经很棒了”,是“剪辑/导演的问题”......
在应该严格的地方无限包容,在应该理解的地方却吹毛求疵,娱乐圈似乎已经不是在培养艺人,而是在培养一个符合少男少女们想象的“大众情人”。
以至于,当艺人直面这种“想入非非”的粉丝时,往往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危险。
刘亦菲被男粉丝撞倒在地
从 社会 角度看
某一种社会现象大范围的出现,离不开时代发展的影响。从《流星雨》到现在数不过来的网剧,国产影视正处于不缺流量的时期。
而其中的男主角往往都有钱有颜,又深情,满足一众少女的幻想。
这为日后的造神式偶像培养做了铺垫。
(当然,也有男观众,但体量上差异还是很大的。)
相比于2016年“小G娜”事件曝出吴亦凡床照,这次发声反而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与苏醒中的女性意识有着密切的联系。
克服“荡妇羞辱”,支持女性发声,我国社会在不知不觉间正发生着这样的转变。
是错误的人成为了偶像
还是偶像本就不存在 ?
喜欢一个人,总希望ta的一切都是令人心悦的。这样想起ta的时候,就会是满满的开心,不必纠结、怨叹。
ta的面容讨喜,身材不错,忠贞且深情,善良且正直,谦逊且绅士,知恩图报且嫉恶如仇。然后,还有一点才华。
偶像崇拜本质上是内心需求的一种投射。
因为现实中无法满足,所以看到希望,便容易陷入自我感动,而这种感动,会将自己的感受与偶像的一举一动绑定在一起。
一旦塌房(指偶像人设崩塌),随之而来的也是对自我的强烈否定,过往付出的一切都成了笑话。
投入越多,清醒越难。有时候,也不仅是三观的问题。又或者说,如果早就这么理智,也不会陷进去了。
所以在学姐看来,大多数不愿脱粉的人,一方面可能是价值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说了些气话;
另一方面,即便是成年人,一时之间也未必能够完成这段情感切割。情感与理智总是矛盾的。
自称“985”高材生的二百五发言,让人哭笑不得
最后,相信大家也会关注此次审判的结果。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为舆论终归不能代替法律审判。
万一,只是说万一,吴未被法律制裁,必然会掀起更大的波澜。
那么带来的影响便不只是警示娱乐圈了,需要理智的也不只有吴曾经的粉丝们。
(若真如此,愤怒是人之常情,只是说行为上,需要克制)
希望不论结果如何,都能引起国家的重视,肃清一下娱乐圈的歪风邪气,结束这些无休止、无底线的欺骗,结束畸形的偶像“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