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吴亦凡被批捕
吴亦凡“敢做刚当”,凭实力果然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他果然没有食言。
吴亦凡潜规则潜出法律的底线,触犯了刑法,自然要进监狱。不过,自7月31日,@平安北京朝阳发布微博通报“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到今天,不少法律圈外人士针对吴亦凡案众说纷纭,但有些错误的说法在网络上流传,为此有必要对该案涉及的程序的法律问题作以说明。
一、吴亦凡并没有进监狱
吴亦凡目前是犯罪嫌疑人,由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临时羁押在看守所,看守所并不等于监狱。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的设置就是为了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隔离开,防止被刑讯逼供。
概言之,看守所关押未决犯、监狱关押已决犯,所以吴亦凡的案子现处于侦查阶段,未经审判程序依法判决,所以人是被羁押在看守所,而非已经进入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其粉丝到朝阳看守所不能预约会见吴亦凡
自吴亦凡被刑事拘留,有大批吴的粉丝留言,要组团去朝阳看守所会见他们的偶像。看至此,不免要说明,吴亦凡的案子虽然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但由于吴亦凡是加拿大籍,应该是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粉丝去朝阳看守所预约是见不上的。
另外,吴亦凡的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才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即使粉丝找对了关押地点,也是无权会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因其涉嫌刑事犯罪造成的合作商家和其他影视剧等损失,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人身损害”。本案中被吴侵害的女性可以提起,但因吴亦凡涉嫌刑事犯罪,导致代言品牌与之解约,已经拍摄完成的影视剧因此无法上映,与吴亦凡合作的商家无法继续履约等等所造成的损失,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与本案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最长37天,检察院会决定是否批捕吴亦凡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到七天,但吴亦凡是外籍人,符合流窜作案的法律规定,多次涉嫌迷奸,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律规定,其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若牵涉其中,符合结伙作案的法律规定,所以对吴亦凡的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最长37天会决定对吴亦凡是否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吴亦凡是否会被直接驱逐出境
吴亦凡虽然是外籍人,但也有可能被直接驱逐出境,即在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吴亦凡有可能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遣返回加拿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六、吴亦凡是否会被引渡
吴亦凡因是外籍人,会涉及吴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是否会被引渡回加拿大这两个问题。
关于这一点,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刑事案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都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吴亦凡侵害的是我国公民,根据保护管辖原则,也可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吴亦凡现阶段是不能被引渡回国的。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刑事拘留,我国对强奸罪有法定的刑事管辖权,该案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所以,即使加拿大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我国可以依法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七、吴亦凡的量刑区间
从现有侦查机关的情况通报来看,对吴亦凡是以强奸罪立案侦查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起刑为三年,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节恶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现披露的情况,尚且不能预测吴亦凡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区间。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认定某人是否犯罪,依法是否要给予刑罚时,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目前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所有的证据材料尚未被固定,做出任何预测都为时尚早,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更要注重证据、保护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能被舆论和各路大瓜爆料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回顾吴亦凡的星途,2011年,自Kris吴顶着“归国四子”的头衔回国,因其出众的外形条件,在短短几年间涉足影视、唱跳、综艺,逐步成为内娱顶流,国内外诸多大牌也看重其商业价值,不吝推广代言的各种头衔,吴亦凡一时风光无限,但因其德行有亏,屡屡触碰法律的红线,终自食恶果。这正如茨威格所说“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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