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如何活在当下



2018.09.03 防人之心不可无


" 其实你什么都做不了。"


01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因行车冲突致持刀砍人事件。

随即,这一事件在朋友圈及各大新媒体公号迅速发酵:

醉酒滋事的刘某龙持刀砍人无果,却被于某明反刺,并致死亡。

“社会龙”、”反杀“火箭蹿升至热搜榜。

一应吃瓜群众热闹之余,不禁为保护自己、做出防卫的于某明捏了把汗。

因为我国《刑法》里,规定了正当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的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只有16例。


回顾一下这起事件:

8月27日,苏州昆山。

一辆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一辆正在行进的电动车发生摩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宝马车内同行人员劝阻后,事态本已基本平息。

怎料,一名打扮“社会”的男子从驾驶座出来,情绪激动,不顾友人劝阻,直冲上去推搡电动车车主,拳打脚踢。宝马车主持续逼进,电动车主一再退让。

兴许难平胸中之气。宝马车主返回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砍向电动车主。

形势,却在这一瞬发生逆转。

在两人纠缠过程中,宝马车主不慎把刀掉落在地面上,电动车主抢先把刀捡起,猛刺向对方。宝马车主落荒而逃,电动车主继续上前追砍了两刀(未命中)。

最后:

宝马车主肚破肠流,横尸路边;电动车主被控制,接受调查。


02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对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官方发布,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定性。旋即,这一警方通报被”人民日报“在内的各大公号转载,并刷爆朋友圈。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结果,网上可以用全民沸腾来形容。

吃瓜群众反复讨论的”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以及国外友人扒出的防卫示例终于在此事件上得到了民意体现。

冯小姐和我都不是法律人士,平时虽然对新闻时事发表看法,但如果上升到专业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那纯粹是标准的法盲。

作为吃瓜群众,冯小姐没有和我讨论”正当防卫“的问题,却问了问一个问题:”活在当下,你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03

活在当下,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为什么要保护自己?

我想保护我自己,可以让我成为一个善良的人,在我帮助别人的时候,不必以最坏的心去揣摩别人,不必担心成为彭宇而恐惧无中生有的后果。

我想保护我自己,可以让我成为一个浪漫的人,在我和冯小姐出门浪漫,偶尔住个酒店的时候,不必担心有一天枕边换人的时候(冯小姐在旁边打了我100下)翻出我的外宿记录,一条条告诉我某年某月某日某酒店。

我想保护我自己,可以让我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在我追求生活品质的时候,不必担心电话留给了房产中介,而在一天之内满城皆知、电话打爆。

我想保护我自己,不望刺猬满身,拒人千里,但求可以:

在社会中,保留一些我小小的隐私;

在前进中,保留我一些小小的拒绝;

在危难中,保留我一些小小的反抗;

在愤怒中,保留我一些小小的言论;

在新闻中,寻找到一些不同的信息;

其实,我仅仅是想保护一下:

保护我自己,不要总是接到无穷无尽的骚扰电话,而束手无策、投诉无果;

保护我亲朋,不要总是担心被骗、被传销,而血本无归、哭天抢地;

我冷静了一下,我反复咀嚼着冯小姐的问题。

我一个屁民,不懂医药,不会武术,不懂黑客,不懂IT,不懂法律,不会精算……

感谢上苍,让我安安全全活了这么久!

谢谢!真心的!(替冯小姐一并感谢下,她也不容易,上苍让她活了八九十年)


04

活在当下,你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这是个问句,

并不是设问。


参考资料:
图片来源:微博@Y雅痞P


“女人的问题,有时候的确很难回答”

标签组:[法律]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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