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大学生利用漏洞免费吃肯德基获刑
“薅羊毛”,也就是利用平台规则以及购物规则来省钱,已经成为了当代年轻人“过日子”的常见手段,甚至不少社交平台还发展出了各类“薅羊毛群”“薅羊毛小组”等团体。
当然,“薅羊毛”很正常,正常合理的获利并不丢人,毕竟“提升抢购手速”和“搜集整理消息”也很考验人。但近日,一则“大学生‘薅羊毛’获刑”的新闻则给了“羊毛党”一个提醒。
事情起源于一次订餐。大学生徐某发现在肯德基的APP客户端与微信客户端数据并不同步,即用APP客户端进行兑换券下单,但不立刻支付,随机在微信客户端进行退款,App客户端上就可以重新获取兑换券,其以此种方式免费“薅”了一份兑换券。
紧接着,徐某再利用第二个是先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支付,这时便可以支付成功并获得取餐码,即可“薅”到一份套餐。
利用两个客户端数据不同步的漏洞,徐某多次进行“薅羊毛”。但这并不足以使其堕落深渊。
徐某并不满足于自己“薅羊毛”,自己做起了代人点餐的“副业”,将“薅”到的免费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
不仅如此,徐某还将此种“薅羊毛”方法“大方”传授给丁某等四名同学,形成一定规模的“团体行动”。
截至同年10月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5.8万余元,而丁某等四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共计损失20余万元。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丁某等四人同样被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这也让人有些产生疑惑,“是系统自己的漏洞,‘薅羊毛’算‘诈骗’吗?”,同样也有人认为,“自己‘薅’也就算了,如此‘牟利’就太过分了”。
一提到“诈骗”,大家往往就会联想到各类诈骗电话、短信,但实际上,法律层面的“诈骗”的手段和形式远不止这些。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重点在于“骗取”,有人就会问了,“骗了”系统算“骗”吗?可是它自己不同步的。当然算。
虽然“系统”不算严格的自然人,但其背后的商家并没有“优惠、促销、甘愿被‘薅”的意思表示,而数据不同步也不是系统故障(即会给一般人带来就是‘免费’的误导)、仅仅只是一种数据处理方式的漏洞(即一般人都知道是系统处理问题)。
系统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了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财产”(优惠券)处分,进而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说,各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
那因为商家标错价格、商家系统自己出现了显示错误等,“薅羊毛”算犯罪吗?
还是那句话,在规则以内“薅羊毛”并不违法,通过被“薅”来增加销量,也是生产经营者的目的,但是一旦使用了非法手段,那么肯定是违法的。
比如有些“羊毛党”通过在账号或设备上做手脚,如非法获取大批账号、伪造账号、修改设备信息等方式实现抢券、囤券。
再比如某些人与商家合作伪造消费记录套现,大“薅”政府补贴或平台补贴。
此类恶意开外挂抢券、囤券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主体不同,可能会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等。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系统一点问题都没有吗?”
正如前文多言,有,但系统仅仅是数据不同步,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直接误导“可免费购餐”,被告人是通过各种复杂“手段”利用了数据处理去套取“免费”,早已经是规则之外。
“受害人有害论”不该被随意按在任何主体身上,毕竟,黑客利用各种手段盗取了个人的系统信息,你不可能去追究微软的产品“有漏洞”,你也不该被指责“自己不小心才被黑”。
最重要的,还有一个社会影响问题,就像有网友指出,“自己发现了漏洞,偷偷‘薅’一点可能也无关犯罪,关键还是规模太大”。
《刑法》规定,显著轻微不为罪。但对于“诈骗罪”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已经属于“数额巨大”。
幸运的是,徐某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法院也依法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还是有些令人唏嘘,如有网友评价,“聪明没用对地方”,说到底,还是“贪心”导致自己越走越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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