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女子身中56刀遇害案终审,法院不认定婚恋纠纷改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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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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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四川南充女子顾翠芳在不满8岁的女儿面前被前男友屈江砍杀,身中56刀死亡。同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一审判决屈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2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死者顾翠芳的弟弟顾先生处获悉,2021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年6月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女子顾翠芳被前男友屈江杀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南充中院早前对于此事“婚恋纠纷”的认定,以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高院二审没有认定事件为婚恋纠纷。图片来源/四川高院判决书

美甲店女老板身中56刀死亡 凶手一审获死缓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南充女子被前男友当8岁女儿面砍杀56刀身亡 法院一审认定系婚恋关系判处死缓》报道显示,顾翠芳遇害时年仅35岁,生前为美甲店老板,离异后一个人带着未满8岁的女儿。她与屈江于2018年结识,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以后顾翠芳多次提出分手。

2020年6月1日,屈江认为无法挽回顾翠芳,同时怀疑出现了第三者,自己遭到了顾翠芳的欺骗,离婚和陷入债务危机也都是顾翠芳所导致的。屈江对顾翠芳产生仇恨,决定杀害顾翠芳泄愤。

2020年6月1日下午,屈江携带作案刀具,骑电瓶车对顾翠芳进行守候、跟踪。当天晚上8时许,屈江潜入顾翠芳居住小区楼栋单元,在楼顶的天台伺机作案。凌晨5时30分左右,屈江从楼顶来到顾翠芳家,使用之前偷配的钥匙开门,携带菜刀和匕首,强行踹门进入顾翠芳和其未满8岁女儿陈某某所睡的房间,当着陈某某的面对顾翠芳进行砍杀,致其身中56刀死亡。

一审中,屈江虽然对杀害顾翠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为顾翠芳付出了很多,在恋爱过程中“顾翠芳有过错”,是顾翠芳的行为导致自己最终冲动作案。南充中院认定,案件是由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同时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顾翠芳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系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一审判决屈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该院2021年第一号刑事抗诉书。

▲死者顾翠芳生前和女儿的合影。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婚恋纠纷”未获法院终审认定

案件二审中,屈江的辩护人提出,屈江2020年疫情期间(三四月份)和顾翠芳在酒店同住半个月,也去过顾翠芳家居住,建议法院对二人同居证据进行收集,“如有就能补强本案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这一事实”。同时辩护人提出,屈江的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恶劣,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内心纠结,案发后告知他人犯罪事实,小区丢弃刀具、考虑去投案等情形,说明其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重,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屈江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相对于公共场所等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小”,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川高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四川高院认为,屈江在顾翠芳明确提出分手后,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制止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企图挽回与顾翠芳之间的关系,已对顾翠芳及其家人、同事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最后甚至采取用刀具杀害他人的方式进行报复,其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不应认定为婚恋纠纷。

四川高院同时认定,屈江对顾翠芳产生仇恨并决定杀害顾翠芳泄愤后,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菜刀和匕首以及作案后逃跑时用的行李,转移好逃跑用的车辆,属于有预谋的犯罪。案发时,屈江使用自已偷配的钥匙进入顾翠芳居住的房间,“当着未成年人陈某某的面先后持菜刀砍杀、匕首捅刺顾翠芳56处致使顾翠芳死亡,给陈某某的心理造成了损伤”。屈江虽然具有坦白情节,但是其系有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人身危险性大,故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上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屈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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