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老婆花钱,无疑是限制其社会活动的自由,也是家暴。对老婆孩子不理不睬,在家做“木头人”,给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是精神暴力。小吵小闹和家庭暴力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家暴是无止境的黑洞,拒绝沉默,勇敢对家暴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6章38条,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即考点如下:
一、精神侵害是家暴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条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常见,也有许多“离婚不离家”的现象。为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样规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保护弱者的权益。
二、监护人失职应担责
媒体曾报道浙江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都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家庭暴力法》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反家庭暴力法》第21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借口被撤销监护资格,推卸抚养责任的现象。
三、单位发现家暴不报告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长,知情人却很少,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民不举,官不究”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此条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容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五、从预防到救助的全方位保护体系
《反家庭暴力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以上就是总结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有一句话大家都很熟悉,家暴没有一次,只有零次和100次的区别。一旦家暴发生了,那么我们就永远没有办法控制它将会怎样的方向发展。那么如果不幸的遭遇了家暴,该怎么办呢?(来源:刘耀文 婚姻律师,链接:)
一、投诉、反映和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报案和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基层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以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