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道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上百家商户因售卖的香梨用“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天眼查App显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登记于1994年6月,注册资本3万,法定代表人为盛某明。目前该协会仅有一枚饲料种籽类“库尔勒香梨”商标注册成功。
开庭公告显示,自2018年至今,库尔勒香梨协会已将600余家水果店及公司起诉至法院,涉及全国18个省份。目前该协会关联的684多条法律诉讼信息显示,其多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据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至今,该协会通过起诉商家侵犯商标权已获赔97万余元。
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对外发布说明称,协会是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存在强制商户加入协会的情况。
说明称,“库尔勒香梨”商标是库尔勒香梨协会1996年注册的中国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特定品质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根据“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
库尔勒香梨协会称,随着库尔勒香梨的畅销,部分不良商户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将红香酥、普通香梨等非库尔勒产地的梨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进行销售,目的是提价提量,欺骗消费者,牟取高额利润,这不仅对库尔勒香梨的品牌及品质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健康发展。“为配合政府和工商部门打击假冒、侵权‘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协会多次配合执法机关对全国部分水果批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针对起诉事件,库尔勒香梨协会称,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保护库尔勒香梨,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其中提到: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那么国知局刚刚发布过通知之后怎么还有协会用商标维权呢?
据了解,1995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成功申请了“库尔勒香梨”的商标,目前,该商标仍在该协会的专用权使用期限内。当地政府曾在官网宣传称,“库尔勒香梨”是中国第一个果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6年,“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中,库尔勒香梨在列。而此前引发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均不在此范围内。
库尔勒香梨一事中,从目前的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该协会并未做出“收保护费”的要求。
商标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中,曾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
1、使用者应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维护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的“库尔勒香梨”商标使用规则与商标局发布的要求一致。
此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今年年初,库尔勒香梨协会曾起诉福建龙岩市七彩物语公司,该公司卖的是红香酥梨(产地为山西运城),却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了库尔勒香梨的关键词,称这是“红香酥梨源自库尔勒香梨新鲜水果香梨非酥梨鸭梨大果5斤”,还宣传称“媲美库尔勒”。
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后者侵犯其商标权,后来,后者撤下产品,库尔勒香梨协会也主动撤诉。
另一份判决书中,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了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六顺水果批零店,后者在店内售卖印有“新疆珍品”“库尔勒香梨”等字样的库尔勒香梨,然而该协会调查发现,其所售产品并非库尔勒香梨,因此协会起诉了对方。
法院一审认为,六顺水果店的确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商标权,判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专门提到,注册商标为在有效期内证明商标,即系证明香梨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特定地域,该区域的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决定了该产区出产的香梨具有《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凡使用上述证明商标的,均须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香梨产品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库尔勒香梨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