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老太被燃气公司查表员敲门声吓倒,家属索赔5万,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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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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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查表员敲门声吓倒老太,被家属索赔5万元。”对于此事,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老太家属小题大做,不过是为了钱。事实上,有一部分与老人相关的索赔案例,家属确实是仗着“谁受伤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想法要求赔偿,不过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家属有权提起诉讼,但如果对方的行为不存在有过错,与损害结果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看这起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案例,2018年夏,已退休的六旬老人栾某如往常一般在家闲着,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栾某被吓了一跳,由于家中只有她一人,尽管外面的人表示自己是来查燃气表的,但栾某联想到不少入户抢劫案件,犯罪者就是以水表、燃气表为由让住户放松警惕,从而进入屋中,实施犯罪。

并且现今生活便利,查燃气表的情况已经比较少出现了,而对方的敲门声越来越大,还有踹门的行为,态度并不是很好,栾某难以相信对方,因此没有开门,直至外面没了动静,那人离开,栾某才放松下来。

由于白天受到不小的惊吓,栾某晚上并没有睡好,第二天,感到身体不适的栾某去到医院做检查,医生表示栾某是因为惊吓过度才出现了心悸、头晕、失眠等症状。栾某便把事情告诉了儿子,栾某的儿子便电话联系了燃气公司,了解到前一天敲门的的确是燃气公司的查表员,且查表员也确实存在有砸门的行为。

栾某及其家属认为,查表员在为客户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当行为,栾某是因为查表员暴力敲门、踹门的过激行为才受到了惊吓,因此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查表员对栾某构成侵权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栾某及其家属则向法院提交了与燃气公司的通话记录,以及医院所出具的病历,以此证明查表员的过激行为与栾某惊吓过度的结果存在有因果关系,查表员构成侵权。

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栾某及其家属提交了能够证明查表员在服务员过程中存在有过激行为的证据,而燃气公司虽主张查表员的操作全程合规,并非实行过过激行为,但燃气公司所提供的视频截图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查表员没有踹门等过激行为,故查表员在该事件中,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栾某受惊。

因此栾某及其家属向燃气公司索要赔偿,法院依法予以认可,但并不是说栾某及其家属主张多少赔偿,燃气公司就得赔偿多少,法院审理该案后考虑到栾某的损伤有限,不存在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查表员赔偿栾某医药费5224.72元和交通费100元。

法院判决有理有据,查表员既然存在有侵权行为,就得承担其赔偿责任,同样的,查表员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并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时候,损害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如果查表员只是敲门,且不存在有暴力敲门、踹门等过激行为,本身不会对老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因为老人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一听到动静就受惊,老人及其家属以此索赔赔偿,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治社会,并非“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谁死谁有理”,如果对方的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那么法院也不会偏向于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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