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中,谁的行为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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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发表自话题:官方通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调查结果:不构成违法犯罪 保安停职

要准确判断谁对谁错,判断女乘客与保安的行为谁违法,需要准确了解相关事实,需要对现场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等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久会有调查结果向公众通报。下面仅就我从媒体看到的事实,谈谈看法。

该女子有违法行为。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列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六)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七)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八)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九)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十)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十四)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一)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二)躺卧、踩踏车站或者车厢内的座椅;(三)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四)在车厢内饮食;(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虽然现有的视频不足以反映事情全貌,尤其是没有冲突起因的视频,但是乘客都对该女子进行躲避,其中一个女子更要求保安将其带离地铁。如果确如部分网友所说,该女子大声打电话,影响他人,别人劝阻时不承认错误,还与别人发生冲突,那么该女子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2.保安的行为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女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来衡量。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那么,什么是制止?制止仅限于口头劝阻,能否采取一定的强制行为?值得探讨。

保安将该女子从地铁上拖出地铁,是否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制止行为,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来衡量。具体需要考虑,该女子的行为是否影响地铁的的正常运行,是否影响其他乘客乘车,该女子的行为是否劝阻无效,该女子要求老人加微信、赔偿是否属于无理取闹,是否除了将其拖出地铁列车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只要综合考虑该女子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才能依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保安的行为是否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范畴,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

3.至于有人将监控视频披露网上,视频广泛广播造成的影响,应由视频披露人承担,该保安无须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的监控视频,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办案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调取,该女子经地铁公司同意,经公安机关审批也可以观看,但原则上不向公众披露。现场视频显示,保安是在拖出该女子时,拖本身的动作导致女子某些身体部位的暴露,并非有其他不良意图,且时间很短,看到的人也很有限。

但是该视频经过有人网上披露,广为人知,扩大了传播的范围,该后果应由视频披露人承担。如果保安的行为确有不妥,视频传播导致的影响也不应由保安来承担。

保安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临机处理,我认为只要不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否则将会打击保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积极性,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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