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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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发表自话题: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2.9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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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娱乐圈向来不缺大瓜。其他领域的瓜,或不好吃,或吃不到;唯有娱乐圈的瓜,又大又甜!吃瓜群众喜闻乐见。若要问2021年至今谁对娱乐圈的“瓜”贡献最大?郑爽童鞋当仁不让。(有人说汪峰?)

本着认真吃瓜的原则,我们先来捋一捋此瓜的来龙去脉。

4月26日,郑爽前男友张恒在微博上爆料自己要检举郑爽一家偷税漏税的行为,并放出语音文字、视频称,在2018年至2019年,郑爽拍戏77天片酬1.6亿,日薪高达208万!这惊天数字令网友瞠目咋舌,“日薪208万”迅速登上热搜,引发全网热议。

同时,张恒还爆料,郑爽妈妈觉得因为限薪令行业不好干,打算和张恒一起研究阴阳合同,最后这部戏与郑爽签订了一份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一份对郑爽母亲实控公司增资1.12亿元的“阴合同”,以此躲避高额税收和限薪令。

4月28日,这一事件的发酵引发了官方关注,针对郑爽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北京市广电局也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此消息一出,娱乐圈明星大佬们纷纷注销自己的“工作室”,也不知道是不是“心虚”了。

吃瓜普法,普法吃瓜。本文的目的不是八卦,而是普法。此瓜虽香,但它不仅是一个娱乐事件,更是一个法制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为了特殊目的,针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阳合同”就是对外展示的但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阴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对外展示的合同。

阴阳合同可以有两种模式:其一,“一真一假”模式,就是阴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阳合同是虚假行为;其二,“半假全真”模式,就是单份合同类似于“说了一半的真话”,是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所有的单份合同合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

2.为什么要使用阴阳合同?

自然是为了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这里的“见不得人”是一个中性词,有些人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只是为了个人隐私,其实只要不违法违规,“阴阳合同”并未被强行禁止。

但是,更多的人采用“阴阳合同”是别有用心,往往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这在影视行业、房屋买卖等领域较为常见,这种“阴阳合同”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3.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郑爽童鞋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而是无效合同。

二、偷逃税的法律问题

到底什么是税收?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国家机器在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于黑社会组织,为了保护自己地盘上的安全稳定,是需要收取保护费(税收)的。所以,胆敢不交保护费(税收),那就是与组织对抗,自然没有好果子吃,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1.偷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它们没有区别,无非是一种意思的两种表达。只不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称之为“偷税”,而《刑法》称之为“逃税”。其实以前《刑法》上也叫“偷税”,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偷税的定性及行政责任

(1)什么是偷税?

对于偷税行为的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郑爽童鞋的那部戏利用签订了两份合同,限薪令范围内那份4800万的“阳合同”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而那份超过限薪令的1.12亿的“阴合同”,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包装成其母亲控股公司的增资款,该笔收入没有依法纳税,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因此,郑爽的行为构成偷税。

(2)偷税的行政责任

首先,肯定是要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其次,还要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逃税的刑事责任

(1)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偷税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罪的刑事处罚

逃税罪根据偷逃税数额以及行为性质,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存在差异: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新增了“初犯免责”的特别条款。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请注意,只有“初犯”才能享受这种“特别条款”,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在“特别条款”保护之列。

结语

2018年10月,范冰冰因偷逃税问题,被处罚款8.84亿元。时间才过去不到三年,郑爽又因为涉税问题被查。目前曝光出来的娱乐圈偷逃税现象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这两天,各路明星大佬纷纷注销“工作室”,为何如此?

这些工作室的性质往往是“个人独资企业”。熟悉税务筹划的朋友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简直是“避税”的利器和法宝啊!其“避税”原理也很简单,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在“税收洼地”(即税负率较低的地方),然后将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通过其他理由(咨询、管理、服务等等)让“个人独资企业”缴税,然后这笔钱似乎就是缴过税的“合法收入”了。

真的就是合法收入了吗?

当然不是!首先,依法纳税的内在要求是根据发生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缴税,而不是任意改头换面、偷梁换柱;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率较低,将应当高税率的收入通过虚构交易转为低税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这就是一种偷税行为。

明星们之所以纷纷注销“工作室”,无非是害怕税务稽查,担心引火烧身。但是此举明显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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