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凶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对于该案,成都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邹某海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为争夺孩子发生争执,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且其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无论是否预谋犯罪,均不影响定刑和量刑;张志军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中院据此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志军上诉。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获得的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显示,检方认为,在面对一般性的家庭纠纷矛盾,被告人有意识地选择使用杀伤性很大的剔骨刀向被害人捅刺。
现场勘验显示,被害人杨某芬脱掉双鞋着袜仰卧在沙发上,可疑推断她当时不是急着要走,而是想坐下来交流。当时应是家庭矛盾,未构成紧迫的不法侵害。被告人虽事后报案、现场等待,但在事中得知伤害结果已经发生时并未有效救助,反而采用相同手段和方式造成结果扩大。
同时,三被害人并无过错。房屋是张钰、邹鹏共同所有,几人敲门进入并无不当;从邹某海、杨某芬乘车记录来看,两人从吉林到四川行程紧凑,与他们离开老家向同事朋友所说“去成都看望孩子”形成印证,被告人一方所提“目的可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从此前两名老人给邹鹏、张钰夫妻的汇款买房、买车来看,“不能说对张钰和孩子不管不问”。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最终,四川省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