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陈露否认索要分手费
近日,霍尊和陈露的感情纠纷引起热议。不少网友有疑问:男女分手后,因索要分手费引发的纠纷很多,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8 月 15 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谈谈这个问题。
拿分手费就是敲诈?
律师分析:关键看权利基础和手段
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冬律师表示,就陈露和霍尊之间的分手费来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陈露要分手费的手段是什么?
△陈露微博截图
根据此前陈露在微博中写的内容:" 我说我不要钱,你欠我的这辈子都还不清。当即他就要给我转三百万。最后我说我要九百万,因为我觉得这个数字他不能接受,这差不多是他手头上所有的钱了。没想到他一口答应下来,并且马上要和我签订协议。" 这段内容来看,如果事实就是这个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不少网友质疑,是不是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就会涉嫌敲诈勒索呢?杨冬律师表示,索要 " 分手费 " 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权利基础,二是手段。恋爱过程中双方都会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 " 分手费 ",是存在一定合法权利基础的。判断主张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应从交往时间、紧密程度、交往期间消费承担和主张的数额等因素予以分析。如果主张的金额有合法权利基础,即使手段不当,也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罪。
杨冬律师表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特征是通过威胁、恐吓给他人造成心里恐惧。在索要 " 分手费 " 此类事件中,威胁、恐吓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不给钱就曝光某某事情。需要说明的是,某某事情是否真实、合法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检举他人真实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要挟索要财物,也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并没有以曝光等方式威胁,而是双方协商一方支付 " 分手费 ",另一方承诺保密义务,则不属于威胁、恐吓。判断索要 " 分手费 " 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一看索要的金额是否有合法权利基础,二看索要的手段是否正当。
也有网友认为,万一分手后,一方故意给另一方送钱,制造另一方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这种情况另一方会不会算犯罪呢?杨冬说:" 你不威胁对方,对方怎么制造威胁的证据?关键看有没有威胁,是不是足以给对方造成心理恐惧。"
案例
女子向有妇之夫要 200 万分手费,被判 8 年 3 个月有期徒刑
2016 年 12 月,中年男子丁某(化名)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 40 岁的帆帆(化名),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尽管知道丁某已婚,帆帆还是从外地跑来南京找丁某。帆帆在南京找了工作租了房,丁某一直给她钱用。和丁某同居后,帆帆发现他还有其他女人,有时候电话都打不通,为此两人发生争吵,没多久就分手了,丁某让帆帆离开。
帆帆无法接受分手的局面,经常找丁某要说法。所谓说法,其实就是要钱。帆帆向丁某索要 200 万分手费,还威胁丁某说,如果不给钱,就要去丁某家里和单位闹,还要去纪委揭发丁某生活作风、工作腐败等问题。为了安抚帆帆,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丁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共支付给帆帆 40.4 万元。丁某没想到,帆帆并不满足,还想要 150 万。不堪骚扰,丁某就屏蔽了帆帆的手机号,可帆帆不断更换手机号码给丁某打电话,还给丁某的同事发消息称丁某生活作风有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帆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她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帆帆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帆帆有期徒刑 8 年 3 个月,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帆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她和丁某是情人关系,丁某对她有承诺,她只是希望对方兑现承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帆帆与丁某经网络认识后保持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帆帆向丁某索要钱财,以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关系。期间,帆帆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威胁,并扬言要揭发丁某生活作风、工作腐败等问题,在丁某屏蔽她的手机号码后,她仍多次办理新号码持续向丁某发送威胁信息。丁某和帆帆之间并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基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的恋爱关系,自愿为她支付了部分子女学费、信用卡消费等费用。帆帆在丁某停止继续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以威胁的方式继续向丁某索要 150 万元,她的行为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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