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半赤身闯入顾客房间已构成猥亵 可向宾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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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发表自话题:全季酒店男子半夜赤身闯入顾客房间

近日,华女女士入住上海全季酒店,凌晨遭一男半裸男子自闯进房间,该男子脱掉内裤并露出隐私部位,她又惊又怕的将该男子赶出去并报警,上海警方对该男子行政拘留5日。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该男子在女房客面前脱掉内裤并露出隐私部位后,并未对该女子实施进一步的侵害,二是被赶了出去,该极其不雅的行为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属于违反治安的行为,上海警方给予5日行政拘留也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再次,酒店是否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该酒店提供的住房的门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该男子闯入房间,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酒店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女子可向该酒店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肇事者裸体长时间在公告场所行走,宾馆有监控,但安保未、发现,且被住客投诉后,送其回房后,没有对该肇事者加强关注,其再次裸体出门,安保依然未发现并制止,酒店存在过错。

最后,周兆成律师提醒各位网友,在外入住酒店时一定要将门反锁或者确认门是否锁好,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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