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沉默的真相解析
原标题:追剧侃法 | 听西政肖军副教授解析《沉默的真相》中的法律桥段
《沉默的真相》火了!
三线叙事的剧情
演技炸裂的演员们
像剥洋葱一般慢慢拨开真相
……
在观看精彩剧情的同时
你是否留意到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呢?
《沉默的真相》根据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改编,讲述了检察官江阳历经多年、付出无数代价查清案件真相的故事。该剧有很多的内容可以被分析,如三线叙事、迷雾剧场的城市性(重庆)、紫金陈的“推理宇宙”“严良宇宙”等。
今天,我们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肖军副教授从法律的角度对该剧进行分析。
肖军副教授简介
肖军: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硕导(具有招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资格),北京电影学院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剧研究中心主任、重庆高校影视人才数据库专家(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国高校影视学会影评专委会理事、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员、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会员。长期以来,从事侦查学、影视学、传播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研究。在CSSCI、CSCD和中文核心期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8部;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课题20余项;获部级奖项1项。
剧情一 爆炸威胁
Q:
在第1集中,张超拖着行李箱强闯地铁站,并称行李箱中有炸弹,引发恐慌,其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 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剧中张超编造恐怖信息(实际上行李箱中的物体是尸体而不是炸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车站秩序混乱且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剧情二 审查证据
Q:
在第2集中,警方找到江阳死亡的第一现场并发现证据(作案工具及指纹)指向张超,而且张超也承认杀人,但其他证据表明案发时他不在案发现场,如何判断张超是否杀人?
这实际上是证据矛盾问题。一方面,对张超不利的证据在于物证和他的供述,另一方面,对张超有利的证据在于不在现场证明。实践中,对于全案证据需要综合考虑,看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标准。在该案中,应逐一审查证据:留有现场的指纹,其实有可能是之前或之后去过现场,抑或被人陷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其有罪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是还要审查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所得或者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撒谎;不在现场的证明也需要再核实,案发时是否确实不在现场。当然,考虑到有可能买凶杀人或者设置机关待一定时间后再触发,也可以制造不在犯罪现场的假象。
凡此种种,需要侦查人员判断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案件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其中证据方面的条件则是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在该案中,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张超杀人。
剧情三 侦查与媒体
Q:
在第2集中,记者在收到证据照片后,征求警方意见,采取登报限量发售的方式,便于警方明确守候监视点,寻找嫌疑人踪迹。如何评价影视剧中新闻媒体与警察的关系?
在该剧中,记者没有按照嫌疑人的要求私自刊登照片,而是与警方取得联系,这点做得很好。我们看到在一些影视剧中,媒体为了追求自身曝光率和吸引眼球,刊登的新闻没有经过核实或者泄露了警方侦查的秘密,这引发恐慌或者阻碍了侦查。虽然在部分影视剧中有“警察+记者”双主角的“办案模式”,这的确能让人耳目一新,但是基本的侦查要求和媒体人的职业操守还是要遵循,否则艺术就违背了真实,打破了艺术与真实之间的平衡。
剧情四 重启案件调查
Q:
在第3集中,作为平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阳,是否有权力重新启动对侯贵平案件的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剧中江阳在发现侯贵平案件无验尸报告并同时有人寄送相关证据(照片)后,其有权力提出重新调查,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后,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查,其私下连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暗中调查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了。虽然认为幕后有更大势力影响该案,但其调查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授权才行,否则是违法的。不过其后续调查,包括调查出警记录、目击者、死者关系人等,还是在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调查核实范围之内。
剧情五 同步录音录像
Q:
在第9集中,王海军在交代侯贵平案有关情况后突然死亡。江阳等人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追究责任。
根据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化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所以,一方面,要看剧中王海军具体情况如何,根据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需要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另一方面,该剧的时代背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如果严格按照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并没有此项要求。故,对于讯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要追究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剧情六 反侦查
Q:
在第11集中,通过前面多次较量,侦查人员发现朱伟是个反侦查能力强的人,那么应该如何去寻找他的藏身地点?
朱伟的反侦查能力强表现为其不断变化藏身地点,且将自己伪装成送水工,头发胡子一大把,外人很难将其与画像进行比对。同时,在警方锁定其大致行踪后,其花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出现在6个地方,行踪诡秘。
对反侦查能力强的人应该充分比对出现的地点,找出规律;再次勘验现场寻找痕迹,访问相关人员寻找踪迹等。剧中通过比对造纸厂工人名单和送水厂工人名单,从而找到同一个化名为“周新民”的人,在东湖水站将其寻出。而1个小时左右出现在6个地方,应该是有同伙共同所为,顺藤摸瓜,找到同伙。
剧情七 法律?道德?
Q:
在第12集中,张超、朱伟、陈明章等帮助查找真相的人都被判了刑,江阳牺牲自己,这种做法值得吗?
这里是法律上诸多价值选择问题,也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涉及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有的观众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好人坏人是同样的结局(判刑),做法并没有意义。
的确,为了事实真相,三个不同时期的人付出了努力,有的还付出了生命代价:侯贵平因找到一份名单和拍了照片以揭发犯罪事实而被陷害;江阳为了给侯贵平平反,选择自杀换取程序正义;张超、朱伟、严良为了一种信念义无反顾地帮忙。从道德上讲,江阳、张超、朱伟、严良是崇高无上的人,但是因为追求真相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方法不对,触犯了法律,这就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现实中,确有不同价值评判标准摆在世人面前,如何进行最优的选择并非易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原事实真相,有时牺牲在所难免,但这或许才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所以后来再去评判牺牲值不值得其实意义不大,评判牺牲是否能够促进社会不同层面的进步、引发思考才是意义所在。
今天的“追剧侃法”到这里就结束了
屏幕面前的你是否收获满满呢?
大家在生活中也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
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 萌新们眼中的西政是......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肖军
编辑:徐骁祺 吴璐瑶
执编:徐骁祺
素材校核:肖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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