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法学院|从袁隆平Q版形象看已故人士的肖像权问题

首页 > 综合 > 刑法 > 正文
2021-05-31

发表自话题:袁隆平Q版形象

“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的逝世,可谓是世界的损失。近日,一部以袁隆平院士形象,作为动画主角的科普短片,致敬了所有为国家做出贡献的院士们。这种致敬形式确实既有意义,也有价值。但是此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有一个问题还需提前考虑,使用已故之人的肖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已故之人,是否具有肖像权?

虽然说“权利”会随着公民死亡而消灭,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再受保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死者肖像受法律保护。所以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所以,如果他人侵害已故之人的肖像,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第二,侵害已故之人的肖像权,需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比如说,把公民的照片画“乌龟”、写一些侮辱性文字,就算侵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几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侵权行为恶劣,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将已故之人的肖像用于公益,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是否涉及侵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情况说明。

最后,袁老Q版形象的动画片,栩栩如生,非常生动地介绍了袁老等科学家的经历,值得推广。

标签组:[法律] [法制] [袁隆平] [肖像权

上一篇以袁隆平Q版形象为主角的动画片首次亮相,这部动画片是讲述什么故事的?

下一篇袁隆平Q版形象动画片在线看 寻味房游记高清在线看 袁隆平Q版形象科普动画片

相关阅读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