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杨洋官方微博发表对京东商城侵权事件的声明?

首页 > 娱乐 > 正文
2022-04-21

发表自话题:杨洋方声明

当共享单车还在一边烧钱一边被城管打屁股时,在共享充电宝还在讨论吃翔不吃翔时,在共享汽车还在满大街抓盗开时,神奇的我东已经开始共享“明星”了,不但赚足了流量,打足了被动广告,还率先实现了双赢,实在是高啊!


你以为我东只共享了杨洋吗?

错了,是共享了一打。



先说说,为什么是双赢

互联网广告圈的玩法中,流量是硬通货。像某东这样的大平台,首页的BANNER、弹窗、展位以及犄角旮旯能打广告的地方,都是像南京路的商铺一样,不但非常稀缺,而且还要收租子。有的平台按照点击量收费(cpc),有的平台按照浏览量收费(cpm),还有的厚道点的按照转换化率收费(cpa),但不论哪种收费方式,一般的商家是很难承受的了在某东的首页玩个十天半个月的,因为太贵 ,费用可能是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


讲到这里,第一个受益者就很好理解了,小狗电器嘛。代言人被平台共享了,自己的广告也跟着上了某东首页,而且是双十一这种大项目的宣传,铺天盖地的全渠道推广,自然是赚足了眼球。可能我比较孤陋寡闻,但我确实也是因为这件事情才知道“小狗电器”这家公司的。


第二个受益者,当然就是某东了。某东是没有和杨洋签订代言合同的,但是以帮小兄弟推广的商品的模式,把杨洋的头像打到了广告上,吸引了一大波杨毛的关注,不但没付代言费,说不定还顺带着向小狗收了笔广告费(当然我相信是有折扣的)。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这种做法就像斗地主的时候向旁边的哥们借了个大王,只要我率先出线,咱俩就都赢了,双赢嘛。


在这盘牌局里,被恶心的只有地主(我指某宁)。而且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好像还真的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


先看看经纪公司这封措辞犀利的声明,从行文逻辑和措辞来看,我相信是出自律师之手。

通读全文,文中控诉的无非是两个问题:

1.未经明星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侵犯肖像权。

2.与竞品公司使用同一明星,涉嫌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


但是,想通过这两条进行维权,可能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1.肖像权侵权。肖像权侵权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二是用作营利目的。

杨洋是没有同意京东使用他的肖像权,但是同意了小狗电器使用,并且还是商业使用,说白了就是同意小狗电器用他的形象打广告(两个侵权要件都不符合)。那么小狗电器在京东上打广告,当然也是合法的。在这个问题上,京东只要拿出小狗电器做挡箭牌(某东目前也是这样做的),提供杨洋的代言合同和京东广告推广合同,那么这条控诉就很难成立。


2.混淆手段不正当竞争。根据最新修订的《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三项都是针对商品的包装、标识、商号以及网页设计等等的内容,能够靠的上边的,可能只有语焉不详的第四项“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但这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 “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

某东和某宁都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商品。“误认是他人的商品”很难成立。


2.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即便使用同一代言人也很难让普通受众混淆某东和某宁。最多可能产生代言人杨洋与京东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但这里有一个硬伤,杨洋是个明星个体,不是企业平台,杨洋本身与某东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那么杨洋起诉某东不正当竞争主体就不适格。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又要问了,那杨洋不适格,为什么某宁不直接自己干。这里就又陷入一个悖论了,声明里面还提到了肖像权侵权,肖像权的权利人是杨洋本人,某宁无法越俎代庖替杨洋主张肖像权。从某宁声明里的“全力支持杨洋维权”就可以看出,某宁没打算自己来,还是想通过杨洋的维权来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目前浮出水面的事实,我暂时表示不乐观,期待后续杨洋律师团队的动作,一起关注学习。


其实“共享代言人”这种搭便车行为法律上并非没有解决方法,但是功夫是花在事前的

一般,明星在和商家签订代言合同时都会对商业广告的投放方式、渠道等内容进行规定,例如只能在纸媒投放或者只能在网站投放、甚至指定一些不易投放的媒体和渠道。当然也不乏一些“全渠道”投放的约定。

正是由于这一现象的复杂性,当平台在选择代言人时,应当做好事前的尽职调查,评估代言人以往的代言情况,筛选出可能存在代言风险。例如,明星以往的代言合同里是否存在竞品公司、是否同意竞品媒体、平台投放广告等约定,做好事前的风险把控。在选定代言人后,也应在合同中约定代言人后续的代言合同不能在竞品公司的媒体、渠道上推广。

在本次事件中,假使杨洋和小狗的代言合同中约定了不能在某宁竞品公司投放广告,现在以违约为由来追究小狗的责任,可能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标签组:[鏉ㄦ磱] [鐢靛瓙鍟嗗姟] [骞垮憡

上一篇19日,@杨洋资讯站 发布声明……

下一篇杨洋方否认违反防疫规定

相关阅读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