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中国十大奇闻异事


   为了加强横向联系,振兴钦州市,特设《当代知名人士表》,表列在世的如下人员:省 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团级及其以上党政军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前参加革命,后定为县处级、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或离休享受处级待遇的人员;副高级职称及 其以上科技人员;出席中共中央召开的党代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收集入表人员 名单, 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1985—1990年先后3次印发《征集〈钦州市志〉资料的公 开信》 及《有关方面知名人士登记表》 数千份,广为散发,之后又分别在《人民日报》、 《广西日报》、《钦州湾报》刊登征集知名人士名录的有关启事。《当代知名人士表》表列 的名单材料,大都是通过以上途径收集。由于种种原因,错漏有所难免,特向应收录而未收 录者深表歉意。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1950—1990年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排名不分主次)

   二、党政军警人员(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参加革命,后任副县团、副处级领导干部或离休享受处级待遇 的人员(排列不分主次):
   邓多桂 (小董镇) 李 莱(钦州镇) 吴兴文(长滩乡) 吴葆颐(钦州镇) 罗缦华(女, 板城乡) 庞醇春 (尖山乡) 庞醉春(尖山乡) 张君廷(贵台乡) 黄英仁(犀牛脚乡) 黄业 然(长滩乡) 黄焕华(贵台乡) 章国炎(钦州镇) 梁国宝(贵台乡) 曾雄光(黄屋屯乡) 赖 天籁(钦州镇) 蔡 光(贵台乡) 潘喜开(长滩乡)
   三、高级科技人员
   (一)教育人员(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二)农艺人员(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三)工程技术人员(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四)医务人员(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五)其他(1950—1990年,排名不分主次)

   四、出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录
   黄 强 男, 汉族 东场镇人,当时任中共上寮大队支部书记,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 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梁定邦 男, 壮族,小董镇人,时任广东省汽车总站司机,1975年2月第四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附录
   一、重要文告
   钦县人民政府布告
   农民团结起来坚决实行减租减息
   本县今年秋实行减租减息,这是农民的福音。减租减息是贫苦农民的迫切要求,在国民 党反动统治下,他们渴望已久而不能实现。现在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基本胜利,两广即将获 得全部彻底解放。减租减息的实行,很明显的是人民革命胜利的结果。我们农民应该拥护减 租减息,并且要为实行减租减息而坚决奋斗!
   减租减息是农民自己的事,是改善农民生活的一个好办法,应该由农民自己来办,不要 以为这是人民政府的事,是人民政府赐给农民的。现在人民政府虽然决定推行减租减息,改 善农民生活,但实行得彻底不彻底,这要看农民的决心和努力程度来决定。如果大家团结起 来组织农会,坚决实行减租减息,地主富农是不敢反抗的。但是,假如大家不齐心、不坚决, 那末,地主富农是会明减暗不减,耍出许多欺骗人的花样;或派走狗爪牙打进农会,从中破 坏减租减息。
   不过减租减息后,我们农民也要保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生活,使得农村中的 穷人富人能够团结一致,共同消灭反动残余势力,争取家乡早日彻底解放。
   钦县人民政府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日
   十万山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地区农民目前的需要,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业生产,争取人民锯解放战 争迅速胜利,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华南人民武装当前行动纲领减租减息政策订定。
   第二章 减 租
   第三条:凡出租出佃之土地,不论任何租佃形式,一律按照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 (前项 原租额,系指未实行减租前之租而言,在已实行减租地区新订之租额,不在此限)。
   第四条:依前条之规定,实行减租后之租额或新订租佃契约之租额,均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 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超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约定。
   第五条:依前条之规定,减租办规定为对分租(地主农民各半) 二五减,原租额超过对分(例 如主六佃四)者,应降为对分,再减二五,原租额低于对分者,不得藉此提高。
   第六条:佃耕代耕田地,出佃人供给承佃人以农具种子肥料耕畜或其他耕作上必需之物质者 视其供给之多寡,双方就正产物依约分配。但除扣还出佃人所供给物质之等值代价外,出佃 人所得不得超过正产物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第七条:贫苦革命军人家属及鳏寡孤独等,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之少量土地以维持生活如其 生产水平不超过当地一般中农标准者,由政府与农会协议酌情少减或免减。
   第八条:地主除就正产物按减租后之租额收取约定之地租外,副产物概归农民所有,一切劳 役、季节送礼及其他任何额外剥削,一律禁止。
   第九条:地租一律于正产物收获后交纳,禁止折收地租。每年缴付地租其约定分两季交者, 从其约定。
   第十条:陈年欠租一概免交。此项陈年欠租系指实行减租以前的历年欠租。
   第十一条:所有押租押金,一律取消。凡已收之投标押金,应一律退还农民,退还时应按交 租时之物价折算。
   第十二条:减租后取销旧约,双方另立新约。地主按约减租,佃户按约交租。如因不可抗力 灾害正产物全部被毁者,得免付该造地租。因灾害歉收者,地主与农民就实际收获之正产物 按三七五与六二五之比例分配之,亦可采用“先减时年,再减二五”之办法行之。
   第十三条:土地之租佃须一律缔结书面契约。习惯上有永佃权者,继续有效,无永佃权者, 主佃双方改订新契约时,其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租佃契约有效期间,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自耕转租。契约期满后,地主招人承租者, 原佃人有承租之优先权。
   第十五条:租佃契约未满,地主将其土地出卖、出典或者抵押于人,因而土地所有权转移者, 原佃人之佃权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租佃契约期未满,地主将其土地出卖出典者,原佃人有承买承典之优先权。
   第十七条:个别地主确实贫困,经农会与政府协议,酌情许可其收回部分耕地自耕。
   第十八条:契约期满后收回土地自耕者,应照顾原佃生活,延长佃期或少退佃一部分。
   第十九条:定有期限之租佃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之:
   一、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耕地全部被毁者;
   二、承佃人有故意毁坏地产行为者;
   三、无故荒废耕地在一年以上者,但轮耕地不在此限;
   四、承佃人力能缴租而无故不缴租者;
   五、承佃人死亡而权承人或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耕作者;
   第二十条:减租后政府与农会可根据自愿原则适应调剂佃权,使耕地太少农民增加一部分佃 耕地,藉以维持生活。
   第三章 减息清债
   第二十一条:凡新订立之借贷契约,其利息由双方自由约定,但年息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二条:旧债之清理,其利率在年利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按年利百分之三十计算,其 在年利百分之三十以下者,照原约计算清偿。其多年债务,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 停止还本,其超过原本二倍者,视为借贷关系消灭,本利停付。
   此项债系指本条例公布以前之债而言。债务清理后,债权人应将原有借约退还债务人, 原约遗失债权人应对债务人出具借贷关系消灭之证明。
   旧债清偿后,其押抵债务之土地立即交还债务人。但在本条公布前已成立买卖关系者不 动。
   第二十三条:因币值变动太大,借贷关系以实物(谷)为标准。旧债清理,按当时价值折成实 物计算清理。如双方有纠纷,由政府农会协议,从中照顾双方生活调解之。
   第二十四条:各种形式之高利贷一律禁止。凡以农产物先行定价之买卖贷款,其先定之 价无效,应照交贷时价折算,另行依法补息。
   第四章 保护雇工
   第二十五条:为改善雇农生活,凡成年雇工,除由雇主供给雇工衣食外,按照当地一般 农民生活水平,付给可以供养一个人至一个半人的实物工资。童工除供衣食外,按成年人工 资标准酌减。
   第二十六条:雇工有集会、结社、参军、参政等政治活动之自由,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严 禁打骂侮辱虐待雇工之行为。
   第二十七条:雇工因工作而致生病者,雇主负责疗养;因工作致死者,除购办棺材葬埋外, 还配给雇工家属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雇工生产积极,超过一般工作效率或一般生产量有显著成绩者,雇主应给予适 当奖励。雇工与雇主双方得在两利原则之下,自由约定增加生产者给奖或增产分红办法。
   第二十九条:雇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努力生产,爱护牲畜、农具及粮食财物。
   第三十条:雇工失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救济,给予贷粮贷款,组织生产运销找工包工等, 公家、公共需用劳动时,应尽先雇用失业工人。
   第五章 特殊土地之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地主利用农民危急之际,贱价强买、典当农民之土地,得由农民请求政府查 明后,按原价收回。
   第三十二条:凡豪绅恶霸恃强霸占农民之土地,经农民告发,农会证明,政府调查属实后, 得由农民无代价收回。
   第三十三条:凡系反革命头子、恶霸及首要特务等分子,其本人之土地应依法没收者,得没 收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所有,其家属未参加罪恶活动者,应保留各人应得之部分。
   第三十四条:凡在外参加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分子与乡中家属已无密切关系,其家属之土地、 财产与彼无关系者,则不得没收,有关部分者则没收其有关部分,不得株连其他。
   第三十五条:凡逃亡之地主之土地,得由其亲戚代管,无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原佃户依 法减租后,向政府交租,政府扣除其应交负担外,代管其所余部分,俟地主归来后,连其土 地一并发还之。
   第三十六条:族地、社地、公地、学田应由本族村社会村本地区人员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之, 其收入除依法缴纳外,应经公议充作公益事业之用。
   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所属土地,均不变动,如无人经管时,可按逃亡地主土地处理办法处 理之。
   第六章 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八条:农民协会为办理减租减息事宜的合法机关,农村中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及调整 土地等问题,均由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处理之,最后决定权属于政府。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发生之纠 纷及其他特殊情形发生纠纷时,得请求调解及仲裁。
   第四十条:区、乡、村各级政府与农会均应会同负责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成立,交 由仲裁机关仲裁之。
   第四十一条:仲裁机关为仲裁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政府代表一人,农会代 表二人及司法机关人员组织之。在特殊情形下县政府得授权区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负 责进行仲裁。
   第四十二条:凡应付予调解及仲裁之纠纷事项,经向司法机关起诉者,县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应发还调解及仲裁。
   第四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事项之仲裁,由全体委员议行之,取决于多数。
   第四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于仲裁终结后,二日内作成仲裁书由县政府加盖印信登记备案, 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之一方不服,得五日内声明不服,向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请求复裁。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请求后,发还原仲裁机关复裁或作维持原仲裁之决定,但复裁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五条:纠纷争议之当事人之一,对于仲裁当场认可,未为不服表示,亦不依法定期内 向县级以上政府请求复裁,而抗不执行时,他方得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如有未尽善事宜需要修改者,以命令行之。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不适用于城市。
   钦县人民政府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日
   钦州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集镇传统圩期的通告
   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方便群众产品的余缺调剂,活跃农村集市贸 易,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广大群众的要求,现决定在全县 圩镇废除现行逢五逢十的统一圩期,恢复传统三天一圩的圩期。从今年六月二日 (即农历五 月初一日) 起,逢农历一、四、七日为小董、那香、大直、康熙岭、那思、平吉、大番坡、 船厂圩期;逢二、五、八日为长滩、大寺、青塘、久隆、那彭、洞利、东场圩期;逢三、六、 九日为板城、那蒙、新棠、黄屋屯、贵台、那天、那丽、大垌、牛江、广平圩期;钦州镇、 龙门、犀牛脚不定圩期,仍按目前习惯执行。
   以上通告,望各知照。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钦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革命历史资料和地方历史文献的通告
   我县位于祖国南疆,具有光荣的革命斗争历史。全县人民和全国、全区人民一样,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过长期、英勇、艰苦的革命斗争。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 争和解放战争到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长时期内,党和它所领导下的人民政权、 军队和革命组织(学联、妇联、青年团、工会、农会等)的战士从事革命活动,转战在全县各 地,出生入死,浴血奋战,对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反动派开展了英勇的斗争,为解放事业立 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并在各个时期形成了大量的文件材料、书刊、报纸、图片、照片、墨 迹、笔记等,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革命历史资料。这些资料是总结党的工作经验和编写史志的 宝贵材料,是我县党组织和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为了对后代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编好《钦 州县新县志》,系统地收集整理好我县有关史料,已成为全县革命干部和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此,望我县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大力支持,积极主动提供如下史料:
   一、历次革命斗争遗留下来的旗帜、印章、地图、证书、笔记等。
   二、反映革命斗争的文书、布告、诗歌、宣传品、书刊、报纸、文稿、图片、照片和缴 获敌人的档案材料。
   三、历代文书、档案、县志、州志、府志、地图、报刊资料等。
   凡保存上述史料的单位和个人,请积极交寄钦州县志编写办公室(地点:县档案馆)或直 接来信联系。如果知道哪里保存有这些材料的,望随时向我们提供线索。资料一经征用,将 根据捐献者的意见和价值,并根据国务院有关保护革命史料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质 奖励。
   特此通告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
   钦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治安管理的布告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保障公共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和条例的 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公共活 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有人群和靠近易燃爆物品地方燃放鞭炮,更不得故意 朝人掷炮;不得在街道、公路上堆积、倒放障碍物、垃圾、秽物和随地便溺,妨害公共卫生, 阻碍交通。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队(街)规民约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果严重的依 法惩处。
   二、严禁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赌博、窝赌、聚赌活动;严 禁生产和出售封建迷信品,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谣言惑众或诈骗群众财物;取缔道公佬、巫婆、 仙姑、卜卦、算命、问仙、看风水活动;不得串联、煽动群众联宗祭祖、挑动械斗或纠纷; 严禁打群架、盗窃、破坏生产资料和生产设施;严禁贩卖和宣传反动的荒诞的诲淫、诲盗的 书、画、照片、唱片、录音带等。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赌款、赌具、道具、 封建迷信品,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画、照片、唱片、录音带和诈骗得来的财物,集 中进行法制教育,直至罚款,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拐卖妇女和诈骗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拐卖妇女;不得 以谈婚、介绍婚姻为名诈骗他人财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追究 刑事责任。
   四、取缔暗娼、打击流氓团伙。任何人不得强迫、唆使、引诱或收留妇女卖淫。违者送 政法部门依法惩处。对奸宿暗娼的嫖客,要予以拘留罚款;对卖淫的妇女要予以行政拘留或 收容遣送,屡教不改的要送劳动教养;对流氓团伙,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首分子要严 加惩处。
   五、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各行各业未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提价或 变相提价。违者要退回或没收其多得部分,情节严重者要绳之以法;对哄提物价、买空卖空、 投机倒把获取的非法暴利,要全部没收,有的还要给予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 给予法律制裁。
   六、厂矿、企业、机关、学校、街道以及农村社队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和维 护国家政策法令,共同搞好社会治安。对维护社会治安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 奖励。对有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联宗祭祖、械斗活动、奸宿暗娼、拐卖妇女等违法乱纪行 为的,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已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各部门、街道、圩镇、农村社队要深入开展学雷锋,“五讲四美”活动,加强精神文明 建设。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此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许裕
   一九八二年元月十六日
   钦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刘永福冯子材等历史文物的通告
   钦政通(1983)第1号
   我县历史悠久,英雄辈出。近百年来出现刘永福等英雄人物,他们在反抗帝国主义侵略, 拯救民族危难的斗争中立下了卓越的战功,也留下宝贵的文物遗产。一九六五年我县曾作过 收集展览。但在十年内乱中已散失不少。一九八三年是黑旗军援越抗法纸桥大捷一百周年。 为纪念先辈为祖国、为民族而英勇奋斗的光辉业迹,决定征集在十年内乱中散失的一切文物。 望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支持。现将征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①、刘永福、冯子材抗法时期使用的战旗、布告、文件、手稿、图表、捷报、功牌、书 信、相片和土枪土炮、刀剑以及所缴获敌人的战利品。
   ②、清朝皇帝奖给刘永福、冯子材的实物和文字资料,各时期有关刘、冯事迹的报刊、 杂志、书籍、传抄资料及碑帖、石刻等。
   ③、刘永福、冯子材等人的家庭用品包括台、椅、茶几、花盆、花瓶、书籍、字画、砚 台、衣物等。
   ④、刘永福、冯子材部下将领的有关资料。
   二、征集办法
   凡保存有上述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积极主动献交给文物保护单位,由接收单位发给 收据。在县城或县城附近的可直接送县文物管理所(设在三宣堂),在公社的可来信联系或到 公社文化站登记,由文化站与县联系处理。
   三、奖励
   对献交文物和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收集文物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五日
   钦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十万大山水源林的布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97号文件规定,我县十万大山水源林保护区属自治区 五十六个自然保护区之一。为了管护好保护区的水源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造福子孙 后代,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我县境内十万山区的国有天然林、国营 红卫林场在大直、贵台的林区和大直、贵台的社队林区的岽尖山、汪网山、吊胆山、南宁山、 铁灵岭、王晓八角山、马★山、百夏岭、收挥岭、牛栏岭、双泉岭、王岗山、大龙山、狗挖 山、山曲岭、天堂岭、华荣八角成、象岭、定笔岭、薄竹塘、银岽岭等二十一个山岭均列为 水源林保护区。
   二、在上述保护区内,属于国有天然林的,实行绝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禁止 进入从事开荒、伐木、打鸟、猎兽、采石、开矿、砍柴、烧炭、铲草皮等破坏地表和植被的 一切活动。属于国营红卫林场营造的林区,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加以管护。属于社队林区 的,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烧山赶兽和铲草皮烧灰等活动;社队采伐自用 材、必须报经县林业局审批,发给采伐证,才能采伐。
   三、为了加强对水源林保护区管护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十万大山水源林保护区 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并委托县林业局在保护区内设立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对违反本布告第二条规定者,护林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无 理取闹、强行进入保护区内破坏山林的,护林人员有权收缴其工具、器械和赃物,并视其情 节,按照《森林法》严肃处理。
   四、凡需进入保护区内进行森林考察、采集种子及标本的单位,事前必须取得县林业局 的批准,出具证明,方得进入。否则护林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五、管护好十万山水源林保护区,是关系我县农业稳定高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有益 当代、造福后代的大事,全县各族人民、各级干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社队 等单位,均有责任共同协助,把管护工作做好。对管护水源林保护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其贡献大小,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蓄意破坏保护区资源 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坚决从严惩处。
   以上布告,望全县各族人民共同遵守、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钦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通告
   《钦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经钦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现连同其实施细则:《钦州市建设拆迁安置违章建设暂行办法》一并颁布,从 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与此条例有抵触的, 一律以此条例为准。全市市区规划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切实执 行。坚决杜绝违章占地、违章建设等不法行为,为搞好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把城市逐步建成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作出贡献。
   市长:周家发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
   钦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钦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城市建设方针、政策,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把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 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了的城市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是建 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照城市规划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 能随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一律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安排,并逐步实 行综合开发,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用地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办土地的征(拨) 用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时要有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建设单位接到基建投资文件通知后,先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用地申请, 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安排发给用地通知书, 然后持通知书向市征地部门办理征 (拨)用手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村和村民需要用地建设时,在提出用地申请,报乡人民 政府审核签署意见转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 安排。
   第四条 征(拨) 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做好补偿和安置。被征(拨) 用土地的单位,不得超越政策的规定,乱提条件,索取非法补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 拨。征(拨)用的土地经批准后,不得拒不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土地。
   第五条 组织个人的所有用地, 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交换、转 让、出租和买卖。对于闲置超过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外安 排。
   第六条 为加速发展商业、 服务业,繁荣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凡城市规划用于商业、 服务业的街道两旁的铺面房和临街的土地(包括围墙内的空地)均鼓励用于发展商业、服务业。 位于这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自办或转让他人兴办商业、服务业。 否则,一律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面宽计每米每月十元。自第一次征收起,一年 后仍未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加倍征收。
   第七条 城市的一切建筑, 必须在统一规划下进行。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新建、改建、修建、 扩建、复建的各种永久性的,临时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点、平面布置层次、高度、立面、 朝向,各种市政工程设置和管线走向等,要先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搞好设计,并报城市建设 管理部门审查其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并且现场定线后,才能施工。此项 工作,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建造价收取千分之一点五的管理费。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五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竣工后要编制竣工图,并在工程竣工 验收后六个月内报给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城市规划档案保存。
   第九条 未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 或擅自变更《建设许可证》规定的 项目、改变设计的一切建筑,均属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设,应责令退出占地、停止建设, 吊销《建设许可证》或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物,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十条 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容管理。 在城市街道、行人道、河堤、广场、桥梁,公共场 所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进行生产作业、堆放物品、废品和停放车辆;不准圈围占用; 不准随意挖掘、取土。如因特殊需要使用上述场地,要先报公安部门批准,并缴占用费 (每 天每平方收费五分),领取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得使用。
   在使用期间要设置安全示警标志,保持整洁完好,如有损坏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不用时 要做到工完场清,自行拆除使用期间设置的各项临时设施。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 久性、半永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所有地上地下的管线、路灯、勘测和交通标志、人防、消防、交通、宣传、卫生等各项 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移动和占用。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保护环境, 造福人民。基建工程对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要严格执行国 家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安排 建设用地,银行部门不予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供水、不供电,施工部 门不予施工。
   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公园、风景游览区、城市上游和主导风向等,均不准建设 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随意采石和挖取沙土以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 行上述活动的,要报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向一切水域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废渣。
   第十二条 做好历史文物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园林绿化都 要严加保护。公园内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无偿搬迁退回。各 种建筑和管线设置如与路树有矛盾时,要报经城建、园林部门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 得擅自移位或砍伐。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勘察测量、 打井等工作,必须报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成果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旧城区要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做好规划改造 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划和市容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按城市规划逐步加以改建或拆除。 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属的组织和个人,应予积极的配合服从城市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 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
   城市规划确定要改造、拆除、重建的地区,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不得随意变更地形和 原状。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认真发挥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公民 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或破坏城市规划的组织和个人。城市建设管 理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场地,检查、制止、处理违章建设、违反城市 规划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违反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或控告。受检查者应如实提供 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查人员要遵守国家的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模范执行、 积极维护本条例,坚决同违反规划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为城市建设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违反城市 规划的组织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的退出违章占地, 拆除违章建筑,吊销《建设许 可证》和罚款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的范围,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
   第十九条 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 如城市规划的技术指标、城市违章建筑的处 理、拆迁补偿安置等,应另订实施细则,以利于本条例的有效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钦州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钦州市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行、社,各厂、矿、场:
   我市业经国务院批准,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为了抓住机遇,搞好外引内联,加速我市 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扩大同内地的横向联合,振兴钦州经济,特制定有关对外开放的若干优 惠规定,现印发试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五月 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优惠的规定(试行)
   为鼓励外商投资,发展我市经济,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制订如下优惠规定:
   一、“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 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从第三年起,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农业、林业、海水养殖等开发性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30%。三 资企业包括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在我市独资或联合办企业,生产紧缺原材料或顶替进口产品,属亏损产品的, 给予返还已纳的工商统一税;属微利(5%以下,含5%)企业,可返还所得税和部分的工商统 一税。
   三、中外合资的产品出口或顶替出口产品的企业,合资期在十年以上的,减免所得税期 满后,再给予返还所得税50%的优惠。
   四、外商投资建厂,一律免征建筑税,减收市政建设配套费50%。
   五、对合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凡税率高于国内企业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按国内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征收。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投产头年可返 还产品税;如属国内进口的短线产品,在享受规定期限或减免税后仍有困难的,经核实可再 返还其工商统一税。
   六、外商三资企业的土地征用,项目审批,施工设计,供水供电,原材料供应,一律给 予优先照顾。
   七、港澳台胞、海外华侨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可聘请国内外亲友充任其本分代表或代理 人,也可按股份招聘其亲友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或工人。
   一九八八年五月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三来一补”项目的优惠规定(试行)
   为了鼓励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加速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 除了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现根据我市情况,制订如下优惠规定:
   一、“三来一补”项目,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来样加工产品则根据客商需要而定,在 场地、设施、交通、能源、劳力、通讯、服务等方面,优先安排“三来一补”项目的需要, 水、电费、运输费和通讯设施费均按当地国营企业的标准收取。
   二、“三来一补”企业进行基建和技术改造,优先审批。不分计划内外,一律减收市政 建设配套费50%。厂房或生产设施的建设资金,如由外商提供,可免征建筑税。
   三、对“三来一补”企业招聘用工,给予优先照顾,对被其聘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原在职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
   四、“三来一补”企业按出口净创外汇额留成90%给企业使用。
   五、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都要为发展“三来一补”项目提供有 利条件,为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为保护积极性,发展生产力,互相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
   六、承接来料加工装配所取得的收入,从所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 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七、成立“钦州市‘三来一补’办公室”,负责协调、促进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的洽谈,保证各项优惠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九八九年五月
   钦州市横向经济联合优惠规定(试行)
   为发展我市横向经济联合,凡市外到我市投资办企业者,除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 予优惠外,还实行如下优惠规定:
   一、凡来我市投资联办企业的,在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中,市外投资者所得利润可高出其 投资比例的5%至15%。
   二、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 企业法人代表一次奖金五百元至五千元。
   三、横向联营新办企业,优先安排土地,免征城建配套费50%,返还耕地占用税30%。
   四、内联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分后税。
   五、内地到我市独资新建的集体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 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六、内地到我市举办的独资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外来投资部分,免征建筑税。
   七、新办的生产性的内联企业,在联营头三年内发生亏损的可给予返还所交的产品税、 增值税的50%。
   一九八八年五月
   钦州市引进人才技术的优惠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央关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振兴钦州经济,我市决定广招贤士能人来钦施展才 能。并实行如下优惠:
   一、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在住房、家属就业、就读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愿来我市献技的,可浮动工资一级,到乡镇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可浮动工 资二级。中级技术专业人员愿来服务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业人员愿来服务五年以 上,并且到乡镇受聘的,可浮动一级工资,到东场、新棠、那香、贵台、那思等乡受聘的, 可浮动工资两级。服务合同期满后,留去自由。
   二、凡创一项名优产品,达到国优标准的奖人民币一千至一万元;达到部优标准的奖人 民币八百至八千元;达到区(省)优标准的,奖人民币五百至五千元。若能够出口或替代进口 的优质产品,还可高于上述奖励标准。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对应聘来讲学、协助培训人才、技术咨询的专家、学者,我市按规定增加50%报酬。
   四、对应聘到企业担任常年顾问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学者,在应聘之年,每年从新增 利润或减亏额中提取1%至5%给其奖励。
   五、市外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进行技术承包、转 让科研成果,帮助技术改造及研制新产品等,获得经济效益后,企业以头两年新增利润10% 至20%付给服务费。以技术进行投资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折成资金入股,按股份比例分 配利润。
   六、离、退休的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其报酬可享受用人单位在职专 业人员同等的津贴、奖金。
   七、凡应聘来我市服务人员超过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假期三十天。 旅差费由受援单位支付。若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配偶来照此办理。
   一九八八年五月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外引内联牵线搭桥有功者的规定(试行)
   为发展我市外引内联企业,振兴钦州,决定对外引内联牵线搭桥有功者实行如下奖励:
   一、凡外引内联牵线搭桥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成功,在所牵线办成的企业获利的头两年, 分别提取企业新增利润(或减亏额) 的10%至5%奖给牵线搭桥者,奖金由企业的我方支付, 属独资兴办的企业,奖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
   二、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兴办企业的,除享受一条规定奖励外,另按引进投资额3‰至5 ‰计,奖给牵线搭桥者。引进资金达到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上者,另奖给钦州城内建筑面积五 十至七十平方米住房一套(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奖金或住房,由该企业的我方支付或兑现, 属独资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支付或兑现。
   三、凡外引内联在我市兴办并投产了的企业,其牵线搭桥者或亲属,需到该企业工作的, 经企业甲乙双方同意,可优先安排一、二人就业。牵线搭桥者每引来二十万美元或一百二十 万元人民币,可安排其亲友农转非一人,多引照此类推。
   四、需到港澳或市外找新友洽谈引进资金、引进技术找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者,其方案切 实可行,经书面报告市政府批准,可准予前往。搭桥成功,引进资金在二十万美元或一百二 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由受益单位报销旅差费。
   五、牵线搭桥捐资为我市兴办学校或其他公益福利事业者,按捐资金额的10%计,由当 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除上级拨款外,部门引进资金为我市建设服务,用期在一年以上者,按引进金额的 3‰至10‰计, 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部门牵线搭桥引进无需偿还的资金,投入我市建设, 按引进金额的3%至5%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银行为我市拆借流动资金或设备投资,用期在半年以上,月利率在九厘以下者,按 照利息高低及使用期限,由使用单位按拆借金额的1‰至5‰计,给予奖励。
   八、提供信息,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纯利3%至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九八八年五月
   附:关于设立河池、钦州地委和河池、钦州专员公署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专署、市、县人委、自治区各单位:
   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我区设立河池、钦州两个地委和专员公署。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河池地委和河池专员公署(略)。
   二、钦州地委和钦州专员公署,管辖由广东划给我区的四个县和南宁地区的上思县,并 将合浦县分为合浦、浦北两个县。即钦州、合浦、浦北、灵山、东兴、上思等六个县,地委 和专员公署设在钦州县。由霍俊峰同志任地委书记,张贯一、张开诚同志任副书记,林中同 志任专员公署专员,阎庆身、刘一祯、陈玉同志任副专员。
   上述两个地委和专员公署均于八月一日起正式行文办公,他们建立伊始,工作中将有不 少困难,望有关部门,注意给予热情的支援和帮助。
   (发至县、团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委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五日
   二、历代诗选
   (一)清代及其以前
   初赴钦州 二首 唐·张说
   万里投荒裔,来时不见亲。
   一朝成白首,看取报家人。
   狱中生白发,岭外罢红颜。
   古来相送处,能得几人还?
   安京别墅(安京有罗浮山) 唐·高骈
   不将真性染埃尘,为有烟霞伴此身。
   带月长江好归去,罗浮山下碧桃春。
   宋公宅送宁谏议 唐·宋之问
   宋公原创宅,庾氏更诛茅。间出人三秀,平临海四郊。
   汉臣来绛节,荆牧动金铙。樽溢宣城酒,笙裁曲沃匏。
   露荷秋变叶,风柳夕鸣梢。一散阳台雨,方随月鸟巢。
   诸将诗 唐·杜甫
   回首扶桑铜柱标,冥冥氛祲未全销。
   越裳翡翠无消息,南海明珠久寂寥。
   殊锡曾为大司马,总戎皆插侍中貂。
   炎风朔雪天王地,只在忠贞翊圣朝。
   闻乔太傅换左藏知钦州招饮 宋·苏轼
   今年果起故将军,幽梦清诗信有神。
   马革裹尸真细事,虎头食肉更何人?
   阵云冷压黄茅瘴,羽扇斜挥白葛巾。
   痛饮从今有几日,西轩月色夜来新。
   望安南海口 宋·陶 弼
   喜逢晴日破阴霾,望极西南瘴海涯。
   夷狄古今常反复,朝廷终始务绥怀。
   何时良将收铜柱,不日孱王弃藁街。
   惆怅藤桥兵死鬼,年年沙场哭枯骸。
   天涯亭 宋·陶弼
   雾雨昏昏风益骄,天涯亭上觉魂销。
   一家生意付秋瘴,万里归心随暮潮。
   兵送远人还海界,吏占仙客入津桥。
   山公对此难酣饮,未免醒来两鬓凋。
   过灵山述怀 宋·岳霖
   折腰为米本忧贫,流落天南瘴海滨。
   千里江山空别恨,十年萍梗可伤神。
   拊膺但觉丹心壮,览镜难堪白发新。
   归去恩深知感激,只惭无德慰斯民!
   行部钦州回途值雨 明·刘煊
   驿程侵早发天涯,山路崎岖跬步移。
   方怪仆夫频告病,忽惊匹马又嘶疲。
   荒渠集水深过顶,苦雨沾衣湿透肌。
   民事勤劳吾分事,敢萌方寸怨尤私。
   十万山 明·饶秉鉴
   十万山连十万重,重重叠叠自无穷。
   根盘千里封疆外,势插九天雲汉中。
   宿雾收残呈秀色,白云飞尽见奇峰。
   交南城郭元相近,疑有夷人此避戎。
   天涯亭 明·徐珪
   西风吹暮动羁情,目断天涯万里程。
   恋阙有怀劳北望,远夷无警罢南征。
   海涛不见千寻浪,鸡犬常闻四五声。
   莫讶边氓生计薄,家家新酿乐秋成。
   至白皮丈田有感 明·林希元
   忙里偷闲到海滨,朝风若为洗衿尘。
   临春出郭岂无事,自古均租即养民。
   遇雨不妨衫袖湿,登山刚怕仆夫辛。
   野人献食无佳品,粗茗浊醪意自真。
   秋日遣兴 林希元
   天涯薄宦忽三年,能得身康即是仙。
   无病不须求药物,有官何必问升迁。
   青鸠至后波萝熟,白酒香时螃蟹鲜。
   谁道此方非乐土,迩来斗米近三钱。
   钦州任满报升 明·许启洪
   闭户从来把月推,无心近水傍楼台。
   一官只为供多病,三载何曾放菲才。
   兵火乱离乡国远,宦情悲喜弟兄来。
   只惭未遂苍生意,莫问纶音出帝陔。
   钦州道士 明·杨庆春
   鸟道千山绝,龙门一水遥。
   卷旗过密树,下马度危桥。
   路到天涯渺,云看岭外飘。
   明朝驻节处,突兀汉铜标。
   钦州八景 明·董廷钦
   文峰卓笔
   玉削孤峰仿翠峨,倒看红日漾琼波。
   凭空突兀三茅峙,远树参差百雉罗。
   珥笔岩头联斗落,振衣岗顶碍云过。
   试看★朴深深绿,从此天涯紫气多。
   玉井流香
   相传仙子寄奇踪,一泻银河玉井通。
   任是桑林源不涸,却于咸海淡还浓。
   琼浆沥液流三岛,碧练澄清彻九重。
   最羡防胡堪饮马,闭关无事拜元穹。
   一江横带
   夹岸横江波乱流,片红长系水天秋。
   千年已作黄河带,五夜何劳白雪舟。
   每为临渊修汉网,闲从弄月淬吴钩。
   文澜自此罗关注,无数金鳌出海头。
   三石吐奇
   鞭石神皇暮不收,偏留海角砥中流。
   云移月影三溪动,风送涛声万壑幽。
   仙去尚疑浮罄立,客来还喜渡杯游。
   为予重扫星芒落,片片晶光射斗牛。
   鸿亭点翠
   平江合沓俯灵湫,鸿去亭空水自流。
   一壑松风呼过鹤,三滩沙石惹浮鸥。
   坐凌翠碧长裾湿,步入盘纡短屐愁。
   细洗碑苔验痕蚀,何人更续衮衣讴?
   龙径还珠
   龙江一曲绕营隈,水满堤罗径自开。
   七十二溪分复合,八千万里去还来。
   川鲸暂隐珠帘洞,海蜃频嘘碧玉台。
   谷口桃源知有路,渔郎误入几时回?
   灵潭沛雨
   古潭灵物总难名,浴日腾云万象惊。
   空谷若藏神女国,深郊如傍海王城。
   曾来野涨冲平陆,骤结阴蒙漾太清。
   但得钧调霖雨顺,不须渔毒耗群生。
   元岳凌云
   苏湖堤畔吐琼台,梦阙当年一镜开。
   缁缦缤纷扶上帝,金舆缥缈度如来。
   烟浮五岳云为壑,气结三垣象是台。
   步入云宫霄汉近,不妨公暇日徘徊。
   登钦州城东楼 清·冯敏昌
   钦江秋色净无烟,直上东城赴海★。
   城拥三峰横向日,楼峨一柱上擎天。
   河山骋望思前渡,生聚于今又百年。
   姜宁遗风还不远,与谁怀古赋新篇。
   挽冯鱼山太史 二首 清·郑士超
   其一
   丹陛辞归万里行,竞来沧海哭先生。
   只云蓬岛三山近,谁信天南一柱倾。
   十载瓣香余涕泪,九州推毂枉声名。
   那堪元伯弥留顷,犹自吟吟待巨★。
   其二
   儒林文苑孰争先,间世应论五百年。
   真性弥漫忠与孝,奇怀穷阔海兼天。
   诗名李杜韩苏后,题笔嵩衡泰华巅。
   一字竟成千古恨,岭南职志未成篇。
   题冯少保南关大捷图 清·曹秉哲
   垂耄依然矍铄颜,短衣芒履杂行间。
   衔枚雪夜潜摩垒,逃席元宵★夺关。
   群丑已同强弩末,万军齐唱大刀环。
   日南僻陋原瓯脱,蜗角纷纷笑触蛮。
   咏荔枝 清·齐白石
   此生无计作重游,五月垂丹胜鹤头。
   为口不辞劳跋涉,愿风吹我到钦州。
   (二)中华民国
   请缨抗日 陆开梅
   仆仆风尘道且长,又携孤剑出廉阳。
   痛民涂炭曾流涕,为国捐躯愿赴汤。
   无力输财师卜式,伤心对镜老冯唐。
   兴亡未了匹夫责,亲上平夷表一章。
   吊屈原 黄小宋
   一别三闾事已休,孤忠耿耿赋离忧。
   香兰萧艾非同种,彩风山鸡岂正俦。
   纵使洁身能察察,难防谗口说悠悠。
   既然不获回天意,何必明珠自暗投。
   题南湖诗社 杨寿翎
   文教式微岁月悠,保存国粹在斯楼。
   诗书信是无双品,翰墨由来第一流。
   且趁莺花吟二月,相期菊酒醉三秋。
   南湖曲水春光好,添得骚人句满篓。
   春燕 李淑琴
   呢喃细语影差池,半带风情丰带痴。
   不效莺声调巧舌,曾联蝶伴到丹墀。
   春泥含尽花犹暖,午梦惊回日未移。
   十二珠帘舒玉剪,翠楼魂断柳丝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涯亭 田汉
   运河滚滚入湖来,没字危亭草满阶。
   词客分明怀故土,钦州何必是天涯。
   访钦州陶瓷厂 田 汉
   钦州桥畔紫烟腾,巧匠陶瓶画墨鹰。
   无尽瓷泥无尽艺,成功何必让宜兴。
   登钦州尖山 田 汉
   文峰如笔对雄城,欲济无梁绕道行。
   青帐齐腰包谷壮,白帆待孕午潮生。
   尖山埋骨焦生炳,北海捐躯王有成。
   多少南来好儿女,但为祖国一身轻。
   钦州好 胡耀邦(中共中央总书记)
   千州万州钦州好,田土山水都是宝。
   三五规划巧安排①,人均千元跑不了。
   ①用3个五年计划建设山上钦州和水上钦州
   钦州湾游感 韦成栋
   浩瀚天涯春意浓,浮烟抚浪海连穹。
   朝官鞭打出奇泾,览客舟行舞袅容。
   青菜头巅闻玉帝,名乡渔岛斗晶盅。
   若将龙殿拓新港,南亚安州一线通。
   钦廉行 罗立斌
   万里纵横十万山,千川涓滴入南湾。
   暮巡京岛滩沙暖,晓望瑶村瀑水寒。
   道远蟹肥须戒酒,年丰鱼跃可加餐。
   库充府实迎新载,补网修犁逐巨澜。
   回忆十万山战斗 卢 文
   北部湾上起怒潮,白石牙顶插云霄。
   巨峰龙舞群山应,玉桂飘香野花娇。
   人轩昂,枪闪耀,红旗翻滚迎狂飚。
   伏虎擒蛟乐驰骋,东山旭日似血浇。
   悼念小董起义牺牲同志 卢 文
   何处觅故旧?牛圩坡上坟一丘。灵前热泪逐心潮,滔滔。风雨苍黄四十秋。
   浩气贯长虹,一腔碧血洒神州。敢将头颅换天地,志酬。不朽芳名万古流。
   慰问钦州 林克武
   又来慰问最亲人,铁壁铜墙护海滨。
   守望南溟驱恶鳄,凭依峻岭作天屏。
   尽将利戟陈边国,欲缚苍龙报北京。
   告你五洋虾蟹将,莫兴风浪碍航程。
   考察钦州有感 三首 韦瑞霖
   顺风一路抵钦州,村市繁荣悦两眸。
   有海有山无限好,加强建设壮遐陬。
   得天独厚赞钦州,地利堪称第一流。
   农副渔林皆广阔,牧盐矿产亦丰稠。
   果子山前建码头,水深堪泊远轮舟。
   避风良港诚难得,利国福民共运筹。
   重访三宣堂 李缵绪
   义字黑旗飘古越,三宣气象足千秋。
   纸桥斩敌风雷动,台岛驱倭神鬼愁。
   已见丰功垂史册,又听伟绩众同讴。
   重瞻堂貌驰思远,无限诗情笔底流。
   抗法英雄冯子材赞 李缵绪
   草履腰刀矍铄翁,镇南关外万夫雄。
   勇摧法虏声威壮,力拯越民涂炭中。
   直欲长驱清寇焰,可堪和诏丧军功。
   铮铮铁骨垂青史,喜见明时四海崇。
   登天涯亭(步田汉韵) 李体团
   严冬已逝喜春来,宋迹登临陟叠阶。
   放腐原迁骚史作,韩潮苏海育天涯。
   访冯子材墓(依田汉韵) 李秀机
   平银路北古安东,吉地长眠老萃翁。
   忆昔命官跨战马,而今逸士论英雄。
   围攻天国非无过,抗击番兵是有功。
   御外闻名清将帅,广西屈指数刘冯。
   刘永福将军赞 杨颂圣
   刘公精豹略,义举黑旗军。矢志驱胡虏,存心卫汉民。
   挺身龙虎跃,振臂犬狼奔。雪刃飞红雨,星麾卷墨云。
   凶倭皆丧胆,番鬼莫招魂。反虏屣簪笏,讨袁电檄文。
   惩奸除腐恶,恤困问寒温。德业垂千古,英风播四邻。
   颂冯子材(依田汉韵) 曹家珍
   谁使西夷莫敢东,关南振旅有斯翁。
   挥戈可夺三军帅,横槊堪称一世雄。
   共幸泥桥留胜迹,咸歌铜柱奏肤功。
   漫听野叟谈英烈,犹赞尚书勇毅冯。
   凭吊黄明堂墓 吴龙章
   牛头湾畔小城东,辛亥英豪冢峻崇。
   松浪滔滔如奋马,川流滚滚似腾龙。
   诚钦大寺多才士,力辅中山一杰雄。
   风范长垂薰梓里,芳名当不逊刘冯。
   参观全国跳水冠军赛 黄健文
   秀丽钦江初放晴,迎来全国大明星。
   累征东亚常称霸,历战西洋已显名。
   跃足腾空真有势,翻身浇水几无声。
   一流技艺同争艳,矫健鱼龙舞不停。
   钦州好 曹家辉
   钦州孰谓是天涯,通往京都有火车。
   马★山区多果树,龙门海域盛鱼虾。
   市场开放兴千业,田亩承包富万家。
   他日建成新港口,城乡经济更繁华。
   访冯子材墓 彭芳
   临危受命水塘东,大略雄才赞萃翁。
   巧筑土墙知敌短,奇施刀阵显吾雄。
   南关洗耻歌高节,青史扬瑜记伟功。
   墓地游人共怀古,围听野老话刘冯。
   天涯亭(依田汉韵) 梁兴泰
   萧萧落叶识秋来。暇日游人坐满阶。
   亭畔风光观不尽,骋怀高唱乐无涯。
   谒冯勇毅公墓 章慈芳
   翠柏青松古越东,石人石马伴英雄。
   宝刀光闪惊蛮虏,金鼓雷鸣振聩聋。
   功媲凌烟千载赫,名垂竹帛万方崇。
   端阳驱毂同瞻谒,俚句粗成表寸衷。
   颂钦州 黄立廉
   天涯海角古安州,地灵人杰越千秋。
   山环水绕风光美,海捕田耕地域优。
   道路千条通四海,舟船百线达诸洲。
   工农并进凯歌乐,绘画明天论簕沟。
   忆江南·迎春 温乔森
   春江好,政策最堪珍。抛却贫穷群致富,革除积垢党风纯,福利及人民。
   春光好,喜气荫神州。港澳台澎皆国土,归来合力共营谋,团结第一筹。
   捣练子·春日 卢其猛
   春日暖,杏花红。天涯处处庆年丰。待客欢斟春酒绿,满门淑气乐融融。
   浪淘沙·喜读《钦州文艺》 卢荫椿
   彩笔写尧天,古越城边。蕙兰香草汇瑶篇。一曲抗洪歌壮丽,撼动心弦。
   文彩委荒烟,十载颠连。喜今春暖振华年。烂熳群芳辉艺苑,意慰情牵。
   三、地方志资料选录
   (一)旧志杂录
   比部庙即北府庙 比部庙,距城东北里余,即青龙庵所在,祀宋比部郎中李英。通志及 旧志载:李英,字子厚,高要人。宋熙宁中,为钦州推官。交人陷钦城,一家歼于刃者十三 人,神宗悼之,赠比部郎中,招魂葬之禄村,建祠祀之,号比部庙。年久以音近,误呼北府 庙。清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州人冯子材督办钦廉防务,作为督办署,增建头门屋宇,后 潘培楷接督办,冯相华接边防军,俱驻此。民国11年(1922)申葆藩增建崇楼,今为省钦师。 (摘自民国《钦县县志》)
   按:钦师校址已迁移,现改为实验小学,校舍全部更新。
   省师经费之由来 洪武间,举人黄环,任韩府教授,韩王赐辛立乡田米三十石。孙秋槐 将祖父田赠之儒学,学正训导,各得其半。科举停后,劝学所长庞渊鉴,请拨儒学租一半为 学堂经费。民国成立,中学校长章正枢,请将儒学租全拨办学,每年租八千余斗。相沿以来, 中学改为省师,由该校自收自支。(摘自民国(钦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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