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今天起施行。
明确实施 “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案从三个方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 明确实施 “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生育假60天,增设育儿假
修正案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授权市和区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同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此外,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家庭为我国和本市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无私奉献。目前,上海约有380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涉及约760万独生子女父母。
其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2020年底全市共有计生特别扶助对象8.02万人。今后一段时期内,这一特殊群体面临的生活照料、 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心理慰藉等需求,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
◆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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