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儿女极力阻挠老人恋爱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再婚自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
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过度干涉婚姻自由系违法
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父亲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方某的子女干涉其父亲和周某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方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律师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子女反对丧偶老年父母再婚,原因主要有这“三怕”:
一是怕外人说闲话,或被误解为老人“不正经”,或被误解为子女不孝顺;
二是怕老年人一旦与他人结婚,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会因此而淡漠;
三是怕老年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被人“掠走”,子女成为利益的实际“受害人”。
对于这些所谓的“三怕”,子女的担心都是多余的。
美和家事律师建议,作为新时代年轻人,我们所说的,子女不能干预丧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并不是说,子女不能从关心的角度出发,加以适当、必要地过问。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通过对大量的丧偶老年人再婚失败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
发现一个问题,老年人平日因为社会交往少、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较弱,有时候很容易上当受骗。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作为子女一方面要积极支持老年人再婚,另一方面要真诚地帮助老年人对婚恋对象进行一些必要的甄别,规劝老人慎重选择,以免被骗。
当然,对待老年人婚恋问题,更需要做的是,多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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