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朋友高价卖掉了我送的礼物
珠宝、手机……谈恋爱,情到浓时不惜一掷千金;
但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
法眼君梳理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追讨诉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一:恋爱时的豪赠分手后难返还
2017年3月,王先生通过婚恋网认识了刘女士,随后,两人见面并同居。恋爱期间,王先生为刘女士购买许多生活用品,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等,还赠与了刘女士项链、吊坠等价值7000左右的首饰。总价值共计1万元左右。
然而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分手了,王先生要求刘女士归还恋爱期间,自己赠与刘女士的的物品,被刘女士拒绝。刘女士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为王先生流过产,此前借王先生的手机在还回来之后也有所破损。所以刘女士卖掉了项链,为自己重新购买了一部手机,她认为自己并不亏欠王先生任何东西。随后王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物品的价值都不是很大,而且王先生是分批赠送给刘女士,很明显是恋爱期间为了取悦女方而实施的赠与行为。
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指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二: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2013年6月,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经办检察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
**法律小讲堂**
以下情况法院将予以支持返还财物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若该财物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则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看当事人给付的财产是否满足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能够返还。
二、有书面证据的借贷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