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摄影师因扫黑风暴侵权索赔100万
因涉及“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而热播的《扫黑风暴》火爆短视频网站,随着腾讯视频诉抖音《扫黑风暴》侵权案并索赔1亿元,把长短视频激烈交锋的现状呈现在大众面前。对于消费者而言,用最短的时间通过短视频了解影片内容,没有广告又不用花钱,但对于付出巨大财力和精力的版权方来说,法律维权势在必行。
再比如今年东京奥运会赛事短视频侵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已启动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部分涉嫌侵权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长短视频的交锋与博弈把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著作权法》推向大众的关注视线,也让我们清晰了解在自媒体时代该如何预防视听作品侵权。
简说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同时也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内容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种类及特征。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作品改编者、作品翻译者、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者、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具有独创性且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诸多智力成果。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龙门阵”
在自媒体遍地开花的当下,短视频侵权案件呈高发态势,一方面是用户和平台关系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在于著作权人与侵权人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接下来,我们通过快问快答来说说有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A问:视频内容是介绍、解读一部电影、综艺或体育赛事,内容上大量引用影视、综艺对白或赛事解说,侵权吗?
公职律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由此看出,法律规定是可以使用但须合理适当,例如要求注明作者、出处等。如果是已发表的作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侵权。例如已发布的电影预告片内容可以合理使用,但是未上映或收费的部分则不可以使用。
B问:对影视、体育赛事等作品仅引用其画面素材,声音为短视频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构成侵权吗?
公职律师:《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视频用途,在满足该部分内容已经公开发表的前提下,介绍或鉴赏则可以使用;如果二次创作为新的作品用于营利等其他途径,则需要获取版权方许可并支付报酬。
C问:翻唱他人歌曲视频上传至某音平台,是否侵权?
公职律师:翻唱歌曲供个人自己使用,比如翻唱后保存在自己手机里欣赏,不构成侵权。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以翻唱歌曲等形式把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等情形,需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属于侵权。
D问:侵权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公职律师:发生侵权行为时,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部分,其侵权赔偿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需要注意的是,新《著作权法》第54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方式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等数额难以计算的,法定赔偿数额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公职律师提醒:短视频创作者、发布者有三个侵权危险区,一是拼贴热门体育赛事、综艺或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片段传播;二是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等;三是抄袭或搬运他人原创视频。
温馨提示:齐心协力用法律保护人类精神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广大短视频创作爱好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施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切勿在法律禁区肆意妄为,唯有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著作权,我们的精神生活才会更加丰富多彩,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24条、第54条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案例分析由巴中监狱公职律师姚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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