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2.99亿元
连日来,郑爽77天1.6亿天价片酬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有人举报其涉嫌“阴阳合同”、偷逃税等,对此,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案件,正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
北京市广电局启动调查程序,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全面核查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
郑爽也回应称,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我国对“阴阳合同”及偷逃税行为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郑爽涉嫌“阴阳合同”逃税被查实,她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阴阳合同”?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表示,所谓“阴阳合同”,其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小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大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翁小平解释称,“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偷逃税款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且情节严重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税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阴/大合同”涉及到上市公司,还可能触发利益输送、信息披露等证券犯罪的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上看,在合同的效力认定上,阴阳合同旨在通过虚构合同标的,欺骗国家税务机关,从而达到少缴、不缴税费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纳税人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在个案偷税数额占比较大、次数较多、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从而构成逃税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够入刑标准。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郑爽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被坐实,她首先要面临的是行政处罚,补交相应的税款。如果她无力缴纳经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税款,则可能要面临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嘴观点:
“片酬之高,高于青天。”明星天价薪酬,不是新话题。为此,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对天价片酬的治理。一些艺人就曾因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受到重罚。
但严令之下,仍有人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原因何在?
首先当然是有人愿意付这个钱。当一部剧能不能卖得出去,卖不卖得出好价钱不看重质量,只看有没有流量明星时,自然有资本为逐利,“宽容”明星们坐地起价。
此外,给钱的敢给,收钱的敢收,以至于“限薪令”下,一些明星和影视公司还敢阳奉阴违、顶风作案,利用“阴阳合同”等钻空子逃税漏税。
可见,要破解“天价片酬”问题,要多方发力,不给天价片酬屡试不爽的机会。
最新的消息是,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北京市广电局已分别启动调查程序,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郑爽微博事务部发布消息表示,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广大网民期待这次调查,不仅能看到公开透明的结果,更能让影视业正本清源,把精力放在提升作品质量上,广大受众期待更多流量、口碑都清清爽爽的好剧,而不是个别明星收钱收得“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