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2019年1月10日上午,被害人邹朔和其父母邹成海、杨会芬回家看望女儿,因孩子的带养问题和妻子张瑜及岳父岳母发生矛盾,张瑜父亲张志军从储物柜取出剔骨刀当场杀害了邹朔、杨会芬,邹成海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便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四川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该案一审判决凶手张志军死刑,二审却被改判死缓,被害人亲属难以接受,要求再审。2021年8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被害人亲属代理律师该案将于8月20日进行再审。
其实很怕看到这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因为这样的案件背后总会牵涉到一个家庭或者很多家庭的悲剧,而一旦了解这些家庭的苦难后,我的内心便难以平复。一个司法裁判受到社会广泛质疑,往往并非是因为群众法律素养不够,无法理解裁判背后的法理和依据,而是所谓的法理和依据挑战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如果法律人眼中的法理与民众的常情常感格格不入,我们很难说法律还是正义的守护者,继续要求民众对法律抱以敬畏。法律能为民众接受,并非只在于其强制力,还在于其代表着社会最一般的良知。而张志军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判决显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感情,其依据的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难以服众。
以下将尝试对舆论中普遍关注的几个焦点做出分析。被害人亲属对事件的叙述和一审、二审判决附后,供网友自行研究判断。
(1)死缓。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张志军在监狱中不惹麻烦,两年之后他就会减为无期徒刑,届时杀人不用偿命。这便是被害人亲属执意要求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如果张志军逃过了死刑,加上没有限制减刑,我们不知道以后他会不会又因为保外就医、假释或者减刑等原因重新回到社会。那样的话,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就太不公平了。
(2)自首能不能作为免死金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关于自首对于量刑的影响用的是“可以”二字,即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在故意杀人罪这样侵犯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型犯罪中,“自首从轻”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张志军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共计八刀,并且刀刀命中要害,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结果非常严重,而且由于“灭门”的特别情形,给社会造成了恐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害人亲属谅解是否有效?此处的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凶手张志军女儿张瑜的谅解。张瑜虽是被害人邹朔的妻子,但两人感情早已破裂,经历了三次诉讼离婚,其间张瑜一直要求邹朔净身出户,可见张瑜早已不再念及夫妻情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且邹朔及其父母被害后,根据继承法邹朔的财产将由张瑜和其年幼的女儿继承,相当于在感情上张瑜既没有“亡夫”的伤痛,在经济上张瑜甚至是最大的受益者。再次,张瑜和张志军系父女关系,让和凶手有血亲关系的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于情理不符。再次,张瑜是另外两名被害人邹成海和杨会芬的儿媳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款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瑜不属于邹成海和杨会芬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综上,所谓的被害人亲属谅解于法无据,于情有亏,不足以作为从轻情节。
(4)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的直接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女儿邹某某。此处存在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案发地是邹朔的家,邹朔只是之前被妻子和岳父岳母无理赶出了家门,被害人回自己的家什么时候都可以,无需对张瑜一家预约,不存在不期而至。其次,邹某某也是邹朔的女儿,邹朔与张瑜还未离婚,邹某某的抚养权尚无定论,父亲要带走自己的女儿,何来抢夺一说,充其量是带养问题。如果张家不愿意邹家带走邹某某,也可以采取肢体阻拦、锁门等方式予以制止,或者事后采用诉讼的方式争取邹某某的抚养权。然而张志军在没有穷尽合法手段的情况下直接选择了持刀杀人,可见使矛盾激化的责任完全不在被害人,而在于张志军。
(5)张志军是不是激情犯罪?关于激情犯罪的解释很多,但大体可以概括为犯罪人本无犯罪预谋,但因被害人的挑拨、刺激等过错陷入剧烈的情绪波动,在情绪爆发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邹朔看望女儿,邹成海和杨会芬看望孙女,符合人之常情,即便要将邹某某带走也无可厚非,而且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案发现场也没有打斗的痕迹,可见当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故被害人没有严重过错,不足以引起正常的剧烈性情绪波动。另外,张志军持刀行凶不具有当场性和随意性,他不是随手拿起身边的工具实施的杀人,而是专门到阳台橱柜的隔层里取出比厨房菜刀更危险的剔骨刀,可见张志军是有理性地选择了作案凶器,而且行凶时刀法精准、迅速,直中被害人要害,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和丧失反抗能力,说明其是有意要直接致被害人于死地。因此,认定其是激情犯罪,难以服众。
我国虽然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也不意味着要姑息恶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观恶性极深,结果极其严重,并且存在“灭门吃绝户”的恶劣后果,如若不将之绳之以法,使罚当其罪,不仅有悖“杀人者偿命”这一最基本的天理人伦,而且将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小的冲击,给类似的极端事件提供判例上的参考,造成其他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恐慌。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对张志军改判死缓不妥,期望即将到来的再审还公道给被害人亲属,回应民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