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拘留:几个热知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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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发表自话题:吴亦凡 拘留 坐牢

  昨晚,大名鼎鼎的朝阳警方通报,吴亦凡真的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了。

  

  那个中国娱乐界的一线顶流、无数花季少女的梦中偶像、舞台上光鲜亮丽的加拿大明星、真的因为涉嫌强奸罪,进去了!

  看到这条新闻时,大家的表情是这样的:

  

  这事背后的牵扯面之广,绝对不是一个吴亦凡能搞定的。足以见得中国娱乐圈的水之深、背后之复杂。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该狠狠整顿了。

  这件事发展到现在,已经不止是个单纯的娱乐、吃瓜事件了。

  说得严重点,它甚至会引发我国娱乐圈的整顿大地震。罕见程度,也足以载入我国司法史册。

  为了让你今天继续吃瓜,我搜集整理了几条关于吴亦凡被拘事件的热知识,欢迎学习(wei guan)。

  

  01

  这么快就拘留?为什么?

  这次大家又被朝阳警方的速度所震惊了。

  上个周末还在吃瓜,还在津津乐道吴亦凡事件中的两个“中间商”把人骗得团团转,到了这个周末,吴亦凡竟然进局子了!

  而且从事件发酵算起,满打满算到现在也不过一个月。警方这次出手如此之快,是为了什么?

  我国公检法办案很严谨,基本不可能在没有搞清事实的情况下,出手就是一个拘留。拘留后又无罪释放的情况,实在太少太少了。

  也就是说,在我国刑事拘留基本等于实锤,几乎没有翻盘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中,第二条的七个点列在这儿了,大家觉得,吴最可能符合哪几条?

  除了一、六,都有可能。一他七月以来肯定是没什么心情了,六他想隐瞒也隐瞒不了。

  也就是说,吴亦凡极有可能:警方找到了他犯罪的被害人、发现了他的犯罪证据、试图以加拿大人身份逃离中国国土、伪造证据或串供、多次作案。

  无论是哪一条,都足以让警方雷霆出手,果断出手。

  中国的公检法的办案效率,这下能让你个加拿大人开眼界了!

  

  02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刑法

  刑满后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也就是说,在司法办案中,吴亦凡的加拿大身份对他完全没有任何作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牢饭该怎么吃就怎么吃。

  谁让你在中国的土地上犯罪,侵害的还是中国的女孩呢?活该!

  就在去年8月,吴亦凡的老乡,2个加拿大人,还因为在中国的国土上因为制造毒品,一个死刑,一个无期。

  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领土犯罪,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是这么表态的:

  

  03

  有一个亲自目睹爱豆芳容的机会,

  隆重介绍给不离不弃的忠粉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

  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派遣国国民。

  也就是说,加拿大驻华使馆的领事官员,可以依法探视目前在看守所、下一步会在法院的吴亦凡。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想被探视,他也可以书面拒绝。毕竟不是什么光彩事嘛,老乡见老乡,眼睛泪汪汪啊。

  这样一来思路就打开了,那些想要一睹吴亦凡“盛世美颜”却求而不得的各种粉丝、到现在了还在各种洗白的粉丝,机会来了!

  直接去加拿大驻华使馆应聘,不就能有个近距离接触偶像的机会了吗?

  

  

  (比如这种)

  别以为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只有加拿大来的外交官才可以干,日常工作同样需要中国籍的工作人员。

  我上他们网站一查,目前正在招聘中方雇员呢,截止日期到8号。想去看他的,速投简历:

  

  不过,这串密密麻麻的英语告诉大家:如今这个年代,想当个死忠粉去追星的门槛也不低了!特别是……当你的爱豆是个外籍罪犯的时候,哈哈哈

  所以啊,姑娘们还是别无脑追星了,认真学习知识、好好塑造三观,这才是王道!

  

  

  04

  强奸罪,会判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书面上来理解,是至少3年。但以警方这次披露的速度,以及之前爆出的一些信息来看,吴亦凡这次犯罪,不太可能是偶然一次、情节普通。

  所以“加量不加价”的牢饭他是吃定了。

  甚至,极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重罪。

  坐等公检法披露更多信息,这次犯罪的性质一定非常恶劣,他的牢饭也会吃得罪有应得。

  

  

  05

  他团队里的那些帮凶

  不能一起吃牢饭?

  能!必须能!

  他一个人不可能有这么大本事,邀请女孩上酒局——收手机——灌醉——带走实施犯罪一系列行为。

  他背后一定有一个团伙,在帮他一起犯罪,并且大概率,还不止一次。

  作为强奸罪的共犯,这些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比如这货)

  如果之前爆料的由经纪人安排的“选妃”活动是真,那他的经纪人(比如那个什么萌),以及背后的黑手是否涉嫌从犯,警方一定不会放过。

  每个人、每件事都会深挖到底。

  好家伙,顶流明星果然是标准化团队运作啊,就连牢饭还带团购的?

  (原创心血文章,抄袭小强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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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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