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臭外地的 我正黄旗
北京大妈怒骂女乘客的一幕,再一次提醒我们,这里是讲旗帜的。
但我纳闷的是,一个祖辈当过导游的,什么时候也变得这么牛x了?
看到这则新闻我突然想起来,怪不得有些乘务员手里握着一面小旗子,而且好像生怕别人看不到似的,都伸到了公交车窗户外面,就这还不够,还总是不停敲击车身,嘴里还一边嘟噜着,现在我明白了,他们嘴里嘟噜的是:
来来来,注意看啊,我可是正红旗!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了,这位北京大妈怒骂女乘客不让座,理由是:作为一个臭外地的,见到一个导游世家,就应该赶紧让座。搁在我们大清朝,我上车时,你们都得跪在车里。
各位知道,北京这一起,早算不上什么新鲜事。
就公交车让座这点小事,在本国可是一大社会难点、热点和痛点,就好比中东的巴以问题一样,持久而难缠。
每隔几天我们就能看到媒体上报道某地方的大妈或大爷因为乘客不让座或者让座迟了而果断出手。
尽管这之前没有任何一位大妈或者大爷像这位北京大妈炫耀过导游后代的身份,但还是不难发现,所有这些闹剧的主角都有一个共性:“大”——大爷或大妈。
这已经成了很多年轻人心头的痛。
去看看知乎吧,这个号称是中文互联网高质量问答的社区,每次在我打开个人账户时就会跳出各种人发起的“邀请回答”:
在公交车上,到底要不要给大妈让座?
仅凭这一点,我就足以鄙视知乎,鄙视它的“高质量问答”的标榜。
因为,不客气地讲,这个问题的质量相当于低年级小学生,但却困扰了我们一批批的精英人士。
我愿意向知乎提供一个不太高质量的回答,只希望我们的精英人士再也不必为此等琐事困扰,从而集中精力投身建设祖国的滚滚热潮。
必须提醒,但凡有点法律和社会常识的人都可以略过不看。
乘坐公交车的法律原理是这样的:
乘客(无论是臭外地的、北京人,抑或导游世家)每一次乘坐公交车的行为都是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甲乙双方分别是乘客和公交公司。
但是因为合同标的额太小(一般不超过10块钱),而且合同份数太多(每个乘客的每次乘坐行为都产生一份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采用事实合同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交车的运输线路、停车地点、车票价格相对固定且为公众所知晓,这些即可成为公交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乘车人和公交公司在均明知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乘车人乘坐公交车,其招手要求停车即是作出要乘坐该路车的意思表示,应是一种要约行为,司机在看到乘车人的意思表示后停车允许其上车,应是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双方的客运合同即可成立。
这份合同的内容包括公交公司在车上的所有提示,比如:乘客不能带宠物上车,这是合同的一个条款,带上车了就违反了合同,按理公交公司可以起诉违反条款的乘客,但考虑到影响太小,一般不会严格按合同法处理。
类似的合同条款还包括:请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并且有几个座位还用颜色做了标记。
这个条款的隐含内容是:标了颜色的专座,专供这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士,所有乘客必须让座,同理,那些没有标颜色的,不必让座。
这就是法律的严明之处,它使一切模糊的行为、意识和感觉界限分明,利于操作,这是它与道德的重大区别,也是它的可爱之处。
希望那位北京大妈能看懂这个常识。
当然,有些“大”字辈的乘客为座位大闹公交车并不是不懂常识,他们挟带特殊年代练就的脸皮和余威,凭借当年练就的一身打斗本领和技巧来和年轻人争抢,这是凭实力说话,就是另一回事了。
最后,我得跟大妈坦白:大妈,我今天能坐在这儿跟您掰扯道理,而不是跪着跟您请安,全是因为现在谱系变了,您这正黄旗,色儿不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