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马拉松事件”是否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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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发表自话题:白银马拉松事故救援幕后

 

作者:曹富乐(执业证号:13401201710383991),叶新苑(实习)

 

广受关注的白银马拉松事件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但是热度并未衰减,一场山地马拉松,给国内“超马圈”笼罩上一层阴影。据媒体披露,参加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百公里越野赛的有172名,其中21人遇难、8人受伤。目前,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赛事的运营方也在配合警方调查。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事故责任有待厘清。本着研究的态度,笔者试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此次事故的罪与责,与此相关的主要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本次事件中,百公里越野赛的参加人数只有172名,那么本次赛事是否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观点一:属于。第一,百公里越野跑的参赛人数虽未达到1000人以上,但是有近万人参加了本次赛事的其他项目(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赛事的规模以整个赛事的全部项目综合为准;第二,百公里越野赛的伤亡率较高,达到了参赛人数的16.86%。从伤亡率的角度来说侵害了公共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审判实务中并非严格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达到1000人,而是结合活动规模综合认定。

观点二:不属于。第一,本次发生事故的是越野赛,应该按照越野赛的场次参加人数即172名来看待,该活动人数远远达不到1000人以上;第二,参加百公里越野赛对参赛人员有一定的素质要求,百公里越野赛并不是对社会广大公众开放,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据媒体的披露,本次赛事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具体赛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故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本罪,而白银市委、白银市政府、景泰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为本罪主体还要看此次赛事是借以上单位名义举办还是直接负责举办。

三、如何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规定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据报道,事故发生前,当地气象局已发出天气预警,然而赛事承办方未能及时终止比赛、更未做好通讯保障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全程追踪机制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待到事故发生时,措手不及,损伤严重。具体事故原因还要等调查结果,仅从报道内容看,活动的主办方可能没有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涉嫌未履行好相应的注意义务。

四、本罪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损害结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结果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罪案例列举

1.王某、赵某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案。被告人王某、赵某某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型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李某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某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次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人,但是某某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在某某公安局已作出不予受理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综上所述,本次马拉松事故可能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在认定上主要有两点争议:一是对于赛事活动人数的界定;二是主办方是否违反管理规定。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越野赛的主办方在赛前是否为参加者提供了充足的保暖装备而参加者拒绝携带?主办方有无全面告知可能风险?这两个问题亦值得关注,异常介入因素或者自陷风险等情形都会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次事件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鉴于目前官方披露的消息较少,笔者从媒体上了解到的信息不一定真实,相关罪名分析仅供参考。时下,马拉松赛事风潮兴起,这次事故的发生也给国内马拉松赛事敲响了警钟,未来对赛事组织方的专业性将会提出更高要求。安全回家才是真正的完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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