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白银马拉松事故救援幕后
原标题: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的法律分析
“5月22日上午9时,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举办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因遭遇暴雨降温天气,部分已经参赛选手未安全撤离,目前处于失联状态。目前,当地多方救援力量正在全力搜救失联人员。”这是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媒体官方账号于2021年5月23日发布的新闻报道。随后的事情,涉事新闻如纸片般飞来,参加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的172名参赛人员中,21人不幸遇难,8人轻伤,伤亡率达到16.86%,有媒体发文追问“这是比赛还是战争”。赛事死伤者理赔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甘肃省委省政府也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而赛事的运营方,也在配合警方调查。在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有责任去调查原因,总结教训,同时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由于目前官方还未公布事件的调查结果,仅从目前媒体报道出的情况来分析(本文仅以法学研学出发,为预防类似事件发生予以探讨,一切均以官方调查公布的事实为准,请各位看官不得讹传),该事件可能涉及的刑法问题包括如下两点:
第一,赛事组织者、承办者是否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加,从其罪状来看,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设计的公共安全秩序,从其侵害的法益来讲,包括了公共安全法益及人身安全法益。该罪系典型的行政犯,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属于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首先,何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那么本届马拉松赛事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呢?从新闻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景泰县承办的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在黄河石林景区举行,共有近万人参加比赛和健康跑,其中172名参赛人员参加了百公里越野赛。从总人数来看,肯定达到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条件。但只就百公里越野赛来看,172名的参赛者,未达到1000以上的人数标准。但仔细推敲,《条例》所指系“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而并非是实际参加人员。同时,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发现自2006年至今,全国共有4起案件以该罪定罪处罚,此罪名成为名副其实的“僵尸罪名”。但在其中一案例中(附该案例裁判文书),法官在裁判时,也未严格按照1000人这一标准去认定,而是综合考虑赛事规模、宣传通知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认定。故此,本次马拉松赛事,应当认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其次,本次赛事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
(1)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在进行安全许可时,需要考察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同时,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同时《条例》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从目前报道来看,暂未看到关于本赛事的安全许可情况,本赛事由白银市景泰县县政府举办,依法不须取得安全许可,但依法应当“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那么本赛事是否做到?这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2)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需要负责的安全事项包括:(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赛事承办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方案,至少有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从目前报道出的搜救情况来看,在安全措施、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方面,赛事承办者具有较多纰漏,当然这需要等到官方的调查报告公布后,才能进行进一步分析判断。
最后,从结果来看,21人死亡,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事故”,本案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二,赛事组织者、承办者是否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系国家对紧急突发性安全事故处置的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亦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客观方面,本罪的成立需要具备“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从目前媒体报道情况来看,22日上午9点开跑,到了当日12点17分,有参赛人员发布求救信息。赛事组委会即组织救援人员20人前往救援,下午,事件上报甘肃省委。但前文已经提及,在次日凌晨,新华社才发文进行报道,那么该事件的应急报告情况是否及时,有无贻误事故抢救,也需要待相关调查报告公布后,才能进行进一步分析。但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诸多媒体均提示如果较早叫停比赛,那么可能会减少人员伤亡。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否及时、充分,安全事故的上报是否足够及时,这些都依赖于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公布。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分别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案由进行检索,自2006年以来,前者案件只有4起,且两起裁判文书未公开;后者有71起。由于缺少相类似案例可供参照,因此本文的分析难免存在疏漏,还请各位大家批评指正。
值得一提的是,该赛事遇难者不乏前残奥会冠军、越野赛顶级运动员这样的运动高手,因此在相关新闻被报道后,引发的关注也格外的多。其实,在笔者看来,抛去冠军、顶尖高手这样的荣誉光环,他们可能也是父母的儿子、孩子的父亲、妻子的老公,他们也存在于每个普通而又幸福的家庭。他们的离去,带给家庭的伤痛和破裂,应该如何去修复?根据《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需要满足的主体要求为“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这样的最低要求并不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这也让诸多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来一次自我测评,评估一下自身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救援能力,在今后举办或承办相应群体性活动时,能够拿出200%的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并不断的演练,进而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毕竟,安全无小事,命比天大!(本文合作作者洪树涌律师)
作者:刘兵会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标签组:[法律] [马拉松] [甘肃白银] [安全生产事故]
上一篇:甘肃马拉松事故致21人遇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