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最毁三观的广告
原标题:医美广告频繁踩雷,有人被罚100万丨热点解读
中午好,致敬周末还在打(暴)工(富)的医美人!
本周医美圈儿都有哪些大事发生?一起来看看吧!
一周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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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呗涉嫌虚假宣传,曾被罚36万
公布医美八大坑的某呗,APP内出现违禁广告,有大量机构存在资质不全的情况,缺少资质的机构所缺资质材料各有不同,涉嫌虚假宣传,或面临处罚。据悉,该平台曾因侵犯明星肖像权被罚36万!
* 来源:和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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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美机构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000元
据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某美医疗美容诊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明星都喜欢的项目当然是线雕!》和《雷达精雕为什么比超声刀强》进行核查,经核查,其中含有多处涉嫌违法广告语,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确系违规,当地监管局责令该医美诊所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0 3
长春某医美机构电梯广告毁三观
长春某医疗美容机构在居民小区电梯内投放的视频广告,引发热议。其广告词为:祝我闺蜜颜值过亿,想单手开法拉利,得脸蛋美丽……一些市民表示,像这样的广告价值观有问题!莫非是要刷新了三观?
* 来源:搜狐新闻
本周热点解读
纵观本周热点新闻,关于医美机构广告违法违规的报道早已屡见不鲜,而卫健委早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美容广告属医疗广告,医美机构不得虚假宣传!”
据此,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也极为严苛:2018年北京某医院就因未经审核发布广告 被罚款100万元;今年上半年,北京某皮肤医院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25万元;上海某医美机构广告因使用极限词被罚款 12万元……
的确,广告宣传是医美机构获客的重要手段,但是经历过野蛮生长的医美行业,时至今日, 对于广告宣传的合规性仍然缺少正确的认知,也因此交了很多“智商税”。更有甚者,医美机构 为吸引眼球故意顶风作案,发布夸大、捏造、未经审核的虚假广告,虽然短期内能为机构牟利,但长此以往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因此,医美机构应从以下5点着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避免触碰法律的警戒线。
5大雷区不能碰
1、不要使用极限词或夸大事实
不仅是医美机构,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广告都应杜绝极限词, 严禁使用“最”、“顶级”、“顶尖”、“世界级”、“国家级”……等词语。而针对医疗美容广告,则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宣传中但凡出现绝对化用词、以及任何吹捧疗效的断言,都是不合规的。
2、不要过分包装品项和医生
医疗美容广告经常会使用 “顶级”、“泰斗级”、“殿堂级”、“名家”、“领军人物”、“明星御用”等词汇来包装机构的医生和专家,这些都有可能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被行政机关处罚。
除此之外,在品项宣传方面,还会使用 “纳米”、“黄金”、“魔法”、“逆龄术”等字眼,这些纯粹为吸引眼球的炒作都是不合规的。对于医美品项的名称,广东省在近日发布的医美监管条例中明确指出: “医美品项需登记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不得随意取名。”相信这一新规很快会适用于全国医美行业。
3、不要擅用明星或患者肖像
当前医美机构广告中,对于肖像权还是有一定认知的,一般机构不会未经同意滥用明星肖像。但是对于案例的使用却存在诸多违规现象,为了显示品项的效果,通常会 将患者前后对比照展示给其他患者看,更有甚者, 将患者对比照公开在朋友圈或者宣传海报、视频上展示,此举在未经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是不合法的,若患者追究起来,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4、医疗、药品广告审批后才能发布
医美机构 不得随意发布医疗、药品等相关广告,发布前需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其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广告,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药品广告,一经查处,或面临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5、实事求是、符合主流价值观
医美行业发展至今,争议仍然存在, “整容女”、“拜金”、“虚荣”……总有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医美。正因如此,医美机构更应爱惜自己的羽毛,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广告宣传立意要积极向上、符合主流价值观。诸如上文提到的长春某医美机构的恶俗电梯广告,虽然没有触犯相关法规,但却 引起了大众的反感和厌恶,对于其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口碑无疑是毁灭性打击。
除此之外,医美机构运营人员应 熟记广告法,确保合法合规宣传,才能 不断提高品牌美誉度和公信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例(医疗相关)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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