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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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发表自话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图

    为科学组织实施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明确普查区域界线和责任分工,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划分标准

(一)人口普查区域包括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指地区、地级市、州、盟)、县级(指县、县级市、区、旗)、乡级(指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

(二)普查区及以上区划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为准,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为便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中没有列出,但已成立普查机构的地级、县级、乡级单位,可在区划标绘系统中设置普查机构代码,按管理权限将下辖的普查区划入。

(三)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以统计用区划为基础,依据行政管辖情况,按地域原则划定。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为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人口普查区域仅用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的收集汇总。

对于归属某个区域管理,但实际位置在另外一个区域范围内的飞地,可以作为一个封闭区域划归其归属的区域。其中县内的为本埠飞地,跨县的为外埠飞地。

二、工作准备

(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普查区划制图过程中需要的电子地图和相关地理数据资料,加载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以下简称标绘系统),作为底图供各地使用。省、地、县级普查办公室可以与本地自然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协商,获取本地更详细的地图和相关地理数据资料,作为辅助资料。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普查区及以上区域名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边界数据导入标绘系统。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

(三)承担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标绘系统使用方法等。

三、县级及以上边界的确定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标绘系统中加载初步边界后,各省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对县级及以上区域边界进行核实、协调,在标绘系统上对需调整的边界进行标注,上报跨省飞地,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确认、调整。省内的外埠飞地由各地自行设置,相关普查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

四、乡级边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

县级边界确定后,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确定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绘制本埠飞地。边界的确定以标绘系统中加载的初步边界为基础,根据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实际需要,使用标绘系统在底图上进行调整、标绘。其中,乡级边界由普查区边界生成。乡级边界的调整,由县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调整普查区边界实现。

(一)边界确定的原则

1.确定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时,要尽可能与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实际地理位置相符。必须做到完整覆盖本县级地域,不重不漏。

2.普查区应是界限明显的地块。普查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街巷、道路、河流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3.同一地域上有两个村级单位时,要经双方协商,将地域分块划分到不同普查区,按区域开展普查,保证地域不重叠。

4.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名称作为普查区名。

(二)边界确定和标绘步骤

1.准备反映村级区域边界的区划图等资料。

2.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乡级边界和普查区边界。

3.由相邻普查区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边界,使用标绘系统调整、标绘边界线。电子地图上没有明显标志时,要进行文字标注。

4.对普查区边界图块和普查区地址码进行匹配。

五、建筑物标绘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建筑物进行标绘,并标注建筑物信息。

(一)建筑物标绘的原则

1.对所有建筑物进行标绘。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包括楼房、平房、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户等。对有人居住但不符合建筑物条件的房屋,也要视为建筑物进行标绘。

2.将独立的房屋作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对相邻的多个建筑物,但实际是一户居住的院落,要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并在备注中注明包含的建筑物。

3.对连成一片的多个房屋,要根据建筑物归属,标绘为多个建筑物。确实难以拆分的,可以标绘为一个建筑物,在备注中注明包含的建筑物。

4.电子地图显示的建筑物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位置与形状进行标绘。

(二)建筑物标绘工作步骤

1.对本普查区范围内建筑物进行实地清查。

2.在标绘系统上标绘建筑物图块,并填写建筑物的名称、地址、用途、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备注。

建筑物名称是指建筑物的通用名称或所属单位名称。建筑物地址是指能在本普查区内准确识别出该建筑物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建筑物用途包括普通住宅、商住两用、集体宿舍、酒店、商场、医院、办公楼、教学楼、其他建筑等。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是指有人居住的住房套数。

3.普查区内建筑物标绘后,从0001开始由西向东、由北向南顺序编号。

六、普查小区的划分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根据建筑物标绘中了解到的建筑物分布和人口居住情况,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划分普查小区时,必须在划定的本普查区地域范围内进行,普查小区必须是一个完整连片的区域,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普查区。

2.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在保证小区规模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对建筑物或独立院落进行拆分。超大建筑物必须拆分时,要对普查小区包含的门栋、楼层等进行备注。

3.根据普查区建筑物分布和人口居住情况,划分普查小区,标绘各普查小区的边界线。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街巷、道路、河流等),边界不明显时要进行文字标注。

4.对划分的普查小区,按处于西北角位置的为“001”号,从西向东、从北向南顺序编号,并根据其编号命名为“第XXX普查小区”,如“第001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以编号作为其地址代码。

七、信息的下发及补充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各地普查小区划分结果,生成标准地址码库,下发各地使用。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村级普查小组利用标绘系统打印输出包含小区边界、建筑物图块、建筑物清单的《普查小区底图》,普查摸底前下发给普查员使用。

普查区域划分完成后,在摸底、登记工作中发现遗漏或变化的建筑物,普查员要在采集程序和普查小区图上进行标记,登记工作结束后由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标绘系统上修订。

八、普查小区图的绘制参见《普查摸底工作细则》。

九、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标绘系统中加载2019年统计用区划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级边界(6月中旬);

(二)各地核对县级及以上边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调整确认(6月底前);

(三)各地调整标绘普查区初步边界(715日前);

(四)各地标绘建筑物(初步边界确定后即可开始,持续至标绘工作结束);

(五)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标绘系统中加载2020年统计用区划(7月底前);

(六)各地调整确认普查区及以上各级边界,补充标绘建筑物(815日前);

(七)划分普查小区(831日前);

(八)补充标绘摸底、登记中发现的遗漏、变化建筑物(121日—20212月底)。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选聘1、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


为指导各地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明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职责,规范普查工作行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原则及要求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3.各单位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人员等作用。

4.为保证普查质量,应尽可能保持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队伍的稳定;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5.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先于普查员进行。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培训能够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下同)独立开展工作。

3.认真负责,工作细致,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4.具有较强的与人沟通能力,待人和气,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

5.普查指导员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并熟悉当地情况。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配备标准

1.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较大的普查区,可按照每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的标准酌情增加普查指导员。在外籍人员较多的普查小区,应配备具有一定外语沟通能力的普查员。

2.为了在规定时间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山区、牧区、边远地区和水上区域人口的普查,可以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

3.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人员。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应于20208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

(一)培训组织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2.担当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一般应集中在县级进行,人口规模较大的,也可集中在乡级进行。

4.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应比普查员先行一步,由县级普查办公室举办普查指导员培训班,有条件的地级普查办公室也可直接培训普查指导员。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详见附件3),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证件。

6.普查员培训教材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编写。

7.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应于20209月底前完成。

(二)培训要求

1.采取面授和在线学习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小班化方式进行。

2.普查指导员接受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2,在线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普查员接受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在线学习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3.培训主要围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以及如何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和填好普查表来进行。对普查表指标的解释必须符合普查方案中《指标解释》的规定。

4.应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计法律法规以及保密规定的培训。

5.参加培训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经过模拟练习,掌握绘制和使用《普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填写普查表、做好数据检查等工作的方法。

6.培训教员要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练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并进行讲评和总结;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普查办公室负责解答。

7.培训结束时,由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考核,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普查业务能力测试;培训教员应将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使每个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全面掌握普查工作任务和要求。

8.培训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专人督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线上相关内容的学习,保证人员以及内容的全覆盖,并及时跟进、反馈学习进度。

9.省级普查机构适时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测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测试结果;对测试结果较差的地区,责成县级普查机构采取适当方式,重新强化本地区所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县级普查办公室应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制度。

(二)规范工作纪律

1.入户执行普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

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电子采集设备。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4.做好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密规定的宣讲工作。

   (三)强化工作任务管理

1.及时搜集整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详见附件4),按相关要求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实名注册和信息管理。

2.加强学习及测试管理,及时跟踪记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线学习、测试情况,对学习不及时以及测试结果不理想的予以反馈,并要求重新进行。

3.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任务分配,以及登记上报进程监测和管理。

4.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为普查员提供在线帮助。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做好补充和培训工作,并在普查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和任务分配工作。

(四)加强证件管理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并颁发,样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普查指导员工作职责

2.普查员工作职责

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保密承诺书(参考样式)

      4.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普查指导员工作职责


普查指导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普查员进行管理;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普查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负责普查长表登记工作。

一、登记前的工作

(一)通过参加业务集中培训和在线学习,认真学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有关细则,熟练掌握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技能。

(二)在培训普查员时,做好辅导工作。

(三)明确普查区内所负责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做到界限清楚。

(四)分配任务,告知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小区范围。

(五)指导普查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

(六)分发普查用品。

(七)指导协助普查员做好电子采集设备的软件安装与调试。

(八)协助村级普查小组做好本普查区的户籍资料和相关的人口资料的整理,并按普查小区分发给普查员,作为摸底和登记工作的参考。

(九)组织普查员进行普查摸底工作,检查《户主姓名底册》所包括的范围与《普查小区图》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检查建筑物及建筑物内住房单元有无遗漏、住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十)检查普查员在摸底时是否按要求询问住户自主填报的意愿,是否及时提供自主填报的帐号信息,并讲解注意事项。

(十一)掌握各普查小区的人口底数(特别是现有人口、户籍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普查员认真核实修改。

二、登记期间的工作

(一)普查指导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做好向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讲工作。

(二)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指示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了解和掌握普查员每天的工作情况。

(三)对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加以解答,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要向上级请示后加以解决。

(四)督促普查员每天及时上报已登记完成的普查表。

(五)及时掌握并了解自主填报户的登记进度,对超过指定时间而未上报数据的户,督促普查员进行入户登记。

(六)掌握普查员每天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提出登记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对登记质量好、工作认真细致的普查员要进行鼓励,对工作上有困难的普查员要及时进行帮助。

(七)主动听取普查对象的意见,及时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八)普查指导员应做好登记的指导检查工作,组织普查员进行数据检查。普查登记的人口(包括自主填报户)要与摸底掌握的底数和相关行政记录核对。发现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明原因,据实修改,做到不重不漏,确保普查质量。

(九)及时接收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长表调查户清单,并按规定时间做好长表登记工作。

三、登记后的工作

(一)组织普查员学习复查的具体做法,对普查员的复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二)及时接收上级普查机构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并按照《比对复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组织普查员做好核实补报工作。

四、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

对普查对象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公开或向第三方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附件2


普查员工作职责


普查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摸底、入户登记、复查等。

一、参加培训

认真参加业务集中培训,主动开展线上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通过培训学习,熟悉普查目的、内容、方式等,理解普查表的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含义及填报要求,掌握普查现场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技能。

二、进行摸底

普查登记前,普查员应按要求做好摸底工作,包括: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核实建筑物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入户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向自主填报户提供账号信息,并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记录、安排普查登记的时间和顺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入户登记

(一)普查登记期间,普查员应完成普查短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的填报。

(二)入户登记时,普查员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态度友善,表述清楚,化解普查对象的疑虑。按照普查对象的类型和普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使用电子采集设备认真填写普查表,内容全面,做到不漏、不错、不重。收集完信息后,请普查对象签字,数据保存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三)对登记完成且通过审核的普查表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

(四)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对采集完成的数据结合行政记录资料进行检查。

(五)做好自主填报户上报进度的核实跟进,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提醒工作;对超过指定登记时间未上报的户,及时做好入户登记工作;对自主填报户上报数据与摸底数据差异较大的户,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四、复查

(一)认真学习复查工作的具体做法,明确工作要求。

(二)根据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按要求核实补报相关信息。

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

对普查对象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公开或向第三方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附件3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保密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为全流程加强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信息的保护,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安全保密工作要求,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对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

三、妥善保管普查机构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人口普查信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返还或依要求销毁,且不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存。

四、承担的人口普查任务结束后,仍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五、违反上述承诺,由有关单位责令停止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依纪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一式二份,_______省(区、市)______市(地、州、盟)______县(市、区、旗)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诺方各执一份。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    月    日                                                                            

附件4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手机

号码

是否普查指导


照片

受教育程度

身份

普查地址代码

普查小区地址代码


初中

高中

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村(居)委会工作者

网格员

物业人员

单位借调

志愿者

在校学生

社会招聘人员

其他











注:1.是否普查指导员填写“是”,需填写所负责普查区代码。

   2.照片为本人1寸正面照片。

3.县级普查机构整理完成后,需检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否涵盖所有普查区及普查小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


为科学组织实施普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锁定各类普查对象,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普查摸底工作在县级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乡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的协助下进行。摸底工作从20201011日开始,1031结束。

、工作任务

(一)绘制《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通过实地勘察,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个建筑物内住房单元的数量。

(二)普查告知

普查员在摸底过程中,要向负责区域内的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询问住户希望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告知入户登记的相关安排,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于选择参加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即时提供该住户自主填报所需账号信息,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住房单元逐一入户进行摸查,掌握人口和居住情况,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四)上报摸底数据

普查员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摸底数据,原则上做到当日数据当日上报,20201031前完成全部数据上报

三、工作准备

摸底工作开始前,乡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村级普查小组和普查指导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部门资料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在上级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在普查摸底工作开始前,获取本地区普查登记所需部门行政记录资料。村级普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对收集到的资料按普查小区进行拆分、整理,作为摸底的参考依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提前熟悉部门资料。

普查摸底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公安部门提供的经户口整顿的本普查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

2.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资料;

3.人社、医保等部门提供的社保资料;

4.从物业收集的住房、住户资料;

5.村(居)委会掌握的网格化管理、住户和房屋出租等资料。

(二)业务培训准备

摸底工作前,县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悉摸底工作要求,熟练使用电子采集设备。

(三)电子采集设备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使用,组织进行设备调试,安装数据采集软件,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在线注册,获取工作任务。

(四)入户宣传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应在入户摸底工作前,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努力营造本地区良好的普查氛围。

(五)物资准备

县级及以下普查办公室和村级普查小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配发普查员手册、普查证件、《致住户的一封信》等普查物资。

、绘制《普查小区图》

(一)《普查小区图》用途

《普查小区图》是每一普查小区的地图,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建筑物分布。可以帮助普查员确定最佳的入户登记路线,是普查员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和入户登记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上级普查机构指导工作、核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绘制方法

《普查小区图》在《普查小区底图》的基础上进行绘制。

为方便普查员工作,乡级普查办公室通过普查区划分和标绘系统导出并组织打印《普查小区底图》,于入户摸底前发放至普查员。村级普查小组应及时组织普查员熟悉底图,讲解使用说明。

普查员收到下发的《普查小区底图》后,应完成如下工作:

1.明确普查小区地域范围。

应按照图示,沿普查小区边界进行实地勘察,对照《普查小区底图》,明确地域范围。

2.核实建筑物。

应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进行清查,分清哪些建筑物属于本普查小区,哪些不属于本普查小区,掌握本普查小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如发现本普查小区实际建筑物数量或分布与普查小区底图标绘情况不符,或建筑物标注信息错误,应在底图上进行修改。

1)建筑物的新增。如勘察过程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建筑物没有呈现在《普查小区底图》上,应在《普查小区底图》上画建筑物轮廓示意图,标记该建筑物,填写其名称、地址和用途,并新增建筑物编号。

新增建筑物编号:从9001开始,按照900190029003……的顺序,对新增建筑物依序编号。

2)建筑物的删除。如勘察过程中发现《普查小区底图》上标注的建筑物实际已被拆除,应在《普查小区底图》上画×标记,并注明“拆除”。

3)错误修改。如勘察发现《普查小区底图》上标注的建筑物名称、地址、用途信息有误,应在《普查小区底图》划掉错误信息,重新标注

注:①建筑物用途包括普通住宅、商住两用、集体宿舍、酒店、商场、医院、办公楼、教学楼、其他建筑。

在绘制《普查小区图》的过程中,不允许对已有建筑物进行拆分、合并。

对连片搭建房屋密集、且建筑物图块难以区分的普查小区,可根据需要另用空白纸绘制房屋分布的示意图,视为已有建筑物内的多个住房单元,对其位置和大小不做严格要求。

3.标注住房单元数量。

对于居住用的建筑物,应标出全部住房单元数量;对于非居住用的建筑物,应将有人居住的房屋视为住房单元,标出其数量。

一个建筑物拆分成多个普查小区的,应仅标出属于本普查小区的住房单元数量。

注:城镇居民楼的一“户”为一个“住房单元”,如某居民楼是一梯三户,则每层“住房单元”数为3。农村独栋房屋的一“家”为一个“住房单元”,如张三家视为一个“住房单元”。

4.上报《普查小区图》。

普查员应妥善保存《普查小区图》,并于20201220日前,将《普查小区图》报村级普查小组,以备数字化整理使用。

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普查员要对《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各种建筑物及住房单元,逐一入户摸查,摸清每座建筑物和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住了多少户、多少人以及人口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一)《户主姓名底册》用途

《户主姓名底册》可以真实、全面地记录本普查小区建筑物及人口居住状况,是建筑物、住房单元和住户的名录,是普查员入户登记的依据,也是掌握住户自主填报的途径

(二)《户主姓名底册》内容

M0.户编号:是对居住在每一住房单元里的住户(家庭户或集体户)进行的编号。所有户必须都有一个户编号,且只有一个户编号。“户编号”不需要普查员填写,《户主姓名底册》填报完成后,由数据采集报送系统自动生成。

M1.建筑物编号:指住户所在建筑物在本普查区内的编号,与《普查小区图》上的编号一致,不需要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区划分和标绘系统自动生成。

M2.住房单元编号:是对建筑物内每一住房单元进行的编号。

M3.户地址:指住户现住房在某建筑物内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填写“某某家”。

M4.户主姓名:指该住户户主的姓名。

M5.摸底时住本户的人数(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指入户摸底时在本户居住的人口数。

注意:包括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或值夜班等原因暂时未住本户的人口,包括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住校学生。不包括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暂住本户的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

M6.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数。

M7.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户口在其他村(居)委会的人口数。

M8.户口待定人数:指摸底时住本户,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等情况。

M9.户口在本户,摸底时未居住在本户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不在本户居住的人口数。

M10.现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住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口数。

M11.现居住在本村(居)委会以外的人数:指户口在本户,摸底时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的人口数。

M12.出生人数:指本户2019.11.1—2020.10.31期间的出生人口数。

M13.死亡人数:指本户2019.11.1—2020.10.31期间的死亡人口数。

M14.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数:指居住在本户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数。

M15.是否自主填报:指该住户是否选择自主填报普查表。

M16.联系方式:填写能够联系到该住户人员的手机号码。

M17.预约上门时间:填写与住户约定的上门登记时间。

M18.备注:填写摸底过程中掌握的需要说明的信息,即特殊情况说明。

(三)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原则

1.户主姓名底册》以户为单位编制。对家庭户,每一家庭户填写一行;对集体户,应将居住在同一住房单元内的人视为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

2.在单位居住,只在单位寄挂户口的集体户口人口,按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大型集体户按照20人为一户的原则进行拆分。

(四)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的方法和步骤

1.编制住房单元编号

住房单元编号以建筑物为单位编写,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编号从1”开始,按照由小至大的顺序依次填写。

注意:

区分居住用建筑物和非居住用建筑物。

对居住用建筑物,若该建筑物有人居住或有登记户口,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出一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无人居住也没有登记户口,不需要给住房单元编号,应在备注中注明“无普查对象”及住房单元个数。

对非居住用建筑物,若该建筑物有人居住,只把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有几个住人的房间(住房单元),就给几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有寄挂户口,应单独给一个“住房单元编号”。若该建筑物无人居住,也无寄挂户口,不需要给住房单元编号,应在备注中注明“无普查对象”。

同一住房单元下有多户问题。

每个住房单元对应一个“住房单元编号”,如果一个住房单元内居住多户,则使用同一“住房单元编号”。

《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数应与《户主姓名底册》上“住房单元编号”的个数一致。

2.普查员要按照《普查小区图》上“建筑物编号”的顺序,在《户主姓名底册》上依次填写“建筑物编号”下的所有住房单元的“住房单元编号”和“户地址”。

注意:

为保证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按顺序逐一列入底册,凡走访时遇到家中暂时无人的户或本身就是空房的住房单元,应先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填写上“户地址”,并给出一个“住房单元编号”,继续走访下一户。如经反复核实确认该住房单元无人居住,也无寄挂户口,方可标注为空户。

3.查员通过入户摸底,依次填写《户主姓名底册》中每一住房单元内住户的 “户主姓名”和本户人口的其他情况。

注意:

无人居住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空房户,应标注“空户”;全户死亡的户,应标注“全户死亡户”。

全户外出户、全户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户以及混合户,《户主姓名底册》填写完成后,数据采集报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信息生成相应户标签。

4.做好自主填报户的相关工作

普查员应告知住户可以选择自主填报,并根据住户意愿确定登记方式。对选择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实时生成该住户使用的账号信息,当场提供给普查对象,并向普查对象说明登录要求和填报时间。普查对象可使用该账号现场登录进行自主填报,也可拍照留存,择时登录进行自主填报。同时,普查员应将该户账号密码抄写在《致住户的一封信》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印制自主填报说明,在入户摸底时提供给普查对象。

全户外出户、有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的户,不可选择自主填报。

5.户编号”的生成规则

①“户编号”在摸底工作结束后,以普查小区为单位生成。

《户主姓名底册》上所有“空户”不给“户编号”。

其余的户按建筑物和住房单元编号的顺序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即形成“户编号”。

(五)注意事项

1.多人共同负责一个普查小区时,应指定一人先在设备上列出小区内所有住房单元。

2.对居住本普查小区,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其它村(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口,根据地域原则一律在本普查小区进行登记。

3.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内户口未迁的户,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量集体户口,以及经反复核实确实无法落实到普查小区的户籍人口,由乡级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后,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村级普查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4.对居住在单位、医院、饭店、商店、理发店、娱乐中心、小区物业等非居住用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那些户口不在本村(居)委会,现居住本普查小区的外来人员,尤其是居无定所和居住地变动频繁的流动人员,要进行认真访查,防止遗漏。

5.对本普查小区在过去一年中有出生和死亡人口的户,要特别关注,防止漏登。出生后即死亡的婴儿,既应填写出生人数,也应填写死亡人数。此外,填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时要注意不要漏掉 “未落户的政策外生育的孩子”以及“一年内去世的独居老人”。

6.出租房屋户,若房主的户口在本住房,也应一并登记。应在一个住房单元下分别将房主和承租户登记为两户。

7.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已死亡、但户口未销的人员应做好记录,根据要求另行上报。上报内容为死亡人口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死亡年份和备注。

8.摸底查出的空房与平时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差距时,要反复入户、认真核查。

9.若住户没有手机号码但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应先在联系方式中填写111,然后在备注内填写固定电话。

(六)复查议查

《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完成后,村级普查小组应根据普查员摸底情况,以普查小区为单位打印《户主姓名底册》,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充分利用相关行政记录资料进行复查议查。重点检查本普查小区内是否有遗漏的人和户,弄清本普查小区的摸底人数与相关行政记录相差的原因。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应在普查员上报数据后的24小时内,完成对普查员上报数据的检查。

(七)数据上报

摸底工作期间,普查员每天应将摸底数据及时上报。20201031日前,完成全部摸底数据上报。


附件:1.《普查小区图》及示意图示例

      2.《户主姓名底册》式样

3.《户主姓名底册》案例

      

附件1

《普查小区图》示例

******街道***居委会第018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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