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吴青峰发文感谢苏打绿成员
话不多说,上时间线 o(* ̄▽ ̄*)ブ
当事人声明:
(注意:这里是当事人声明,难免有主观的部分)
可以得出文字版时间线:
2008年8月
签系争合约(词曲版权合约)&林暐哲音乐社
2010年6 月21日
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于10年6 月21日成立,林暐哲音乐社撤销商号登记
合约转移到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即原告林暐哲公司)这边。
2018年9月20日 双方已经当面合意所有吴青峰创作之词曲版权将由吴青峰自行处理。
10月26日 吴青峰寄发存证信函再次通知原告,只不过是保留通知原告不续约之证据。原告法定代理人接获吴青峰107年10月26日存证信函后,也向吴青峰清楚表明,系争合约之权利将移转予诉外人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2月8日Line对话截图可证)
模拟LINE对话(『马姐』指『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阿翔』是吴青峰助理。18年12月6日 『环球○○』是指『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环球音乐出版公司』并无『艺人经纪』及『发行唱片』业务,但『环球唱片公司』有『艺人经纪』及『发行唱片』业务。『环球唱片公司』与『环球音乐出版公司』均属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MusicGroup)。环球唱片公司如欲制作唱片专辑而使用到『环球音乐出版公司』享有专属授权的词曲,需得到『环球音乐出版公司』之授权」)
「合约终止同意书」(未提及系争合约) 系由黄姓、田姓两位律师共同见证签署(林暐哲后来还给黄律师新书写序,博客来可查)。甲方(按:原告)与乙方(按:被告吴青峰)前于民国103年1月1日所签订如附件一之经纪合约及歌手合约(合约期限:自103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兹确认并理解有效期限如后:…双方同意经纪合约及歌手合约均提前于107年12月31日终止」。
博客来网站上林暐哲为黄律师新书所作序TME合约 原告也把107年6月1日签署的腾讯合约『并行转移」给吴青峰的新公司(即哈里坤的狂欢有限公司)。大房小山公司与哈里坤的狂欢有限公司于108年12月6日签署『音乐合作协议变更合约』,约定将由哈里坤的狂欢公司另与腾讯公司签约,取得大房小山公司于腾讯合约中的法律地位
18年底
吴青峰临时决定成立工作室(哈里坤的狂欢有限公司),智慧大狗老板及两个经纪人帮忙其处理相关事宜。吴青峰答应环球公司出一张专辑。
2018年12月31日
共同声明(发表于吴青峰、大房小山微博及Facebook)
2月13日
吴于微博发表:「猪年一开始我就睡了三天,然后醒了三天写了五首歌」
林暐哲方面认为被告吴青峰蓄意隐匿创作歌曲而违约之行为,严重侵害原告行使专属被授权人之权利。
4月
原告数月后,在毫无征兆之情形下,突然以存证信函通知吴青峰、环球音乐公司、环球唱片公司,坚称吴青峰未于系争合约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反对续约,因此原告仍为被告吴青峰词曲之专属授权人,推翻先前所有之口头承诺
4月3日Line讯息及19年4月4日电子邮件 吴并非否定系争合约已于107年12月31日合意终止
问林暐哲:「回头翻了一下合约,的确只有词曲这份合约是写三个月前。那今年前你继续代理我的词曲吗?」仅系陈述系争合约前述第二条关于「单方」反对续约而非「双方」合意终止之约定事实,并询问林暐哲关于系争合约效力之意见,其所使用之标点符号,系问号而非句号或逗点,因此并非否定系争合约已于107年12月31日合意终止,此亦由被告吴青峰于上开同一电子邮件表示「你所谓我们现在还『存续』的词曲合约」,特别称「你所谓」并且将「存续」两字附加上下引号(见本案卷一第351页),可知吴青峰并不认同林暐哲关于系争合约仍存续之想法。又原告所提原证6之被告吴青峰108年4月6日电子邮件(见本案卷一第63页),被告吴青峰称︰「所以像是我专辑使用自己的歌,这个部分你会同意吧?」(见本案卷一第63页),亦同样使用问号而非句号或逗号,仅属被告吴青峰询问林暐哲关于系争合约效力之意见,并非否定系争合约已于107年12月31日合意终止;反面而言,系争合约于107年12月31日前,其效力仍属存续,否则被告吴青峰与林暐哲当无以附件所示共同声明宣示之必要。
4月6日
吴e-mail当中表示:「2019年1月1日到现在我没有授权新的歌曲,今年我没有想给歌出去」
老实说,我收到存证信函的时候满错愕的,因为去年九月我从青岛回来后,有跟你在你家开过一次会,当时我有提过我会希望以后我的op是在自己身上,你也答应了,所以后来才会有联络马姐的事情,你也跟马姐说过以后词曲版权的事情青峰自己处理。也因此才会有我自己去跟环球版权聊的事情
「现在比较接近的是,我即将有一首新歌,我得在歌手总决赛唱,也要发行,…所以像是我专辑使用自己的歌,这个部分你会同意吧?」
(被告吴青峰担心当时即将发表的新歌无法顺利演出,仅得退而求其次,征求原告之同意)
4月11日
「在我正式同意授权『歌颂者』之前,有一些问题要厘清,我还在等环球音乐版权公司的回复。一旦权利清楚,我会立刻处理,希望来得及让你在歌手唱『歌颂者』」
原告同意被告吴青峰于108年4月12日于大陆电视节目中演唱「歌颂者」
4月12日(歌手总决赛)
由于唱片业界过去从无任何词曲版权经纪公司拒绝开立授权文件予作者本人发行专辑之前例,且被告吴青峰与林暐哲合作多年,信赖林暐哲一定会开立授权文件,再加上被告吴青峰已排定之发片及演唱计划,无法临时喊停,否则将负担巨额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仍然依既定计划,于108年4月12日于大陆电视节目中发表及演唱新创作之「歌颂者」歌曲。
4月9日、22日
林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吴青峰尽速依约提供自107年10月以来所有创作歌曲之相关数据,以利原告全盘评估后续处理相关音乐著作之授权事宜,然迟迟未收到被告吴青峰之回复。(以没有歌曲资料为借口,要求被告吴青峰提供歌曲数据;由于被告吴青峰当时人不在台湾,因此以电子邮件将歌词和音档寄给林暐哲)
4月30日
第三人来函请求授权被告吴青峰新近创作之「FLY」歌曲,然原告连被告吴青峰有新创作该歌曲之情事皆不知情 被告吴青峰有持续隐匿其创作歌曲之行为
4月至12月间
吴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分别公开演唱、发行「歌颂者」、「作为怪物」、「巴别塔庆典」、「太空」....并违法授权被告公司发行
5月 《他夏了夏天》未经吴青峰同意被林暐哲私自授权作电影主题曲。
5月6日
再度发函请求被告吴青峰尽速提供相关歌曲数据,然被告吴青峰仍不予理会
5月30日
530红绿蓝三复刻EP发行,上面印有”苏打绿“手写字商标(首版和之前复刻只有Sodagreen印刷体的logo)。CD印制还有其他明显错误。
5月、7月 林暐哲二度申请假处分
无端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吴青峰创作之所有词曲均应下架,显然要扼杀被告吴青峰之音乐生命。
原告滥用其专属授权被授权人之地位,竟然企图阻挠作者本人演唱发行自己创作之歌曲,被告吴青峰始以原告未能或拒绝履行系争合约重要责任或承诺为由,寄发存证信函终止双方间系争合约。退万步言,被告吴青峰已经以另案原告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程序之陈述意见状送达原告,提前表达不续约之意思表示。
(大概是这个时候传出林暐哲与吴青峰闹翻的消息,林暐哲随后将IG账号设为隐私,后索性注销账号,同时苏打绿官方IG账号取关所有团员,众打粉错愕,议论不已)
7月 吴青峰于个人Facebook心情抒发,未特指何人。林暐哲对号入座,认定吴青峰败坏他的名誉,进而影响公司商誉,因此要求吴青峰赔偿300万新台币。
8月 苏打绿鼓手小威成立苏打绿有限公司、鱼丁糸有限公司,苏打绿休团以来第一次练团。
9月24日晚,@蘇打綠Sodagreen在绿洲上发文,“全宇宙的朋友们大家好,我们是苏打绿!准备中~”宣布即将回归的消息
10月22日到庭陈述
林暐哲陈述:「那天(民国107年9月20日)你具体提出的是不是抽成比例你要实拿百分之80?」
无法因被告吴青峰或曾向04林暐哲提及抽成比例之问题,即断定被告吴青峰必然有何续约之意思。
11月
假处分被驳回,林继续提出抗告,起诉吴青峰及哈里坤的狂欢有限公司法人廖碧珍(吴青峰七十多岁的母亲)。分为民事与刑事两个部分,民事部分4月智慧财产法院宣布原告败诉。林再次起诉,5月法院宣告林二审败诉
11月14日 在吴青峰《太空备忘记》演唱会前夕,台媒爆出林暐哲起诉吴青峰的消息,称吴青峰无法唱自己创作的歌。
2020年2月
苏打绿于吴青峰演唱会宣告回归,并发表回归单曲,署名Sodagreen ,同时开设新Youtube账号sodagreen official ,旧IG、FB账号弃用,官方社交账号仅保留微博@蘇打綠Sodagreen(绿洲)。同时官网sodagreen.com回归,并在Youtube订阅量达到六万后陆续在官网刊载图文”苏打屁屁“。
翌日台北地检起诉吴青峰(刑事部分),团员纷纷发文声援吴青峰。
3月10日 刑事开庭
4月16日 智慧财产法院宣布原告败诉,林再次起诉。
5月13日 法院关于民事二审前缴费的裁判(如下图)(这个判决好像意思是不缴费就驳回的意思?)
答辩声明: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若受不利之判决,被告愿供担保,请准免为假执行。
可以点开原图或者附件慢慢看,不多赘述...
总结
简而言之就是林拖欠版权费,未履行约定,出尔反尔,利用合约的漏洞起诉昔日爱徒。还想把青峰70多岁的老母拖下水。擅自授权、出版苏打绿歌曲。民事部分智慧财产法庭全部予以驳回,刑事部分仍在审理。
现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林暐哲和吴青峰身上。青峰在2020年后肯定是可以唱自己的歌,完全掌控自己的版权事宜,但是苏打绿的商标在林暐哲手里,暂时不能用。(可以参见相关商标查询网站,林暐哲不仅注册了苏打绿手写字商标)
由于B站限制,文章后续修改见知乎:https://www.zhihu.com//329558122/answer/1240854866
本文仅作分析,如有错漏欢迎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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